⊙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陈羽

  四川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日前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股份,被四川证监局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6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曹世如为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股份的股东。经查明,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曹世如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了红旗连锁13%的股票。在减持股份过程中,曹世如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未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为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四川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证监会官网在关于该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中提出,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在股份减持等交易活动中,必须提高守法意识,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股份转让期限的交易,特别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关于依法发行的证券在特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

  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大额权益变动中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第九十八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等。

  据悉,除曹世如被作出行政处罚以外,四川证监局还将对红旗连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提出,对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的行政处罚,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执法保证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实施。

  近期,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有关股东的股份减持行为。

  证监会公示信息特别提示了证券法相关条款与上述减持规定在法律层级上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不同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法对各个款项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才适用该条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四川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是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股份转让权利的基础上,从维护市场规范、透明、有序交易,避免干扰、冲击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依法作出的规范制度安排。

  对于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表示,严格执行证券法、证监会规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四川证监局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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