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30日17:55 新浪综合

相关报道:万科董事会任期届满暂不换届 金诚同达律师称不违法

  原标题:万科董事会拖延换届违法,股东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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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届董事会(第十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为2017年3月28日,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本应在届满前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工作。但是直到3月28日至,万科董事会都未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万科董事会没有依法如期换届已经是既成事实,且至今为止万科董事会没有对此给出任何让人信服的合理解释。万科董事会公然违反公司法,试图以不作为手段拖延董事会换届的做法,立即引发了社会热议,各种解读纷纷出台,但是多是束手无策之说,难道对这种内部人控制的违法行为就真的无奈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依法治国的今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股东权利是不二选择。

  2017年3月29日,万科股东曹洪林律师依法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第十七届董事会未按期换届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法制日报》刊登向股东的书面道歉信。

  3、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7日内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并于45日内完成换届程序。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3月29日下午,曹洪林律师驱车二百多公里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收文并出具了收文回执。

  曹洪林律师通过本号公布对万科延期换届的法律意见: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万科第十七届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日为2017年3月27日,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万科本届董事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董事不按期换届,且未能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不能按期换届的事实和理由,怠于履行法律义务,试图以不作为手段谋取公司控制权,涉嫌内部人控制,违反忠实勤勉的法律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会的权利,即便发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董事会不能及时换届,万科也应向股东披露信息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是否延期换届,而无权以不作为的手段阻碍董事会的换届程序启动和完成。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万科有义务按时启动换届程序,但万科以不作为的手段阻碍换届成就,不履行法定义务,超越了董事会的职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万科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按期启动换届程序和完成换届的法定义务,侵犯了股东权利。万科现任董监高全体成员,为了谋求内部人控制的利益,以不作为的手段拖延董事会换届,违反了对公司忠实勤勉的法律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以及保障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曹洪林律师呼吁,持有万科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申请参加到本案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维权。

  曹洪林律师还通过本号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民监督建议:前述两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管和自律的职责,及时就万科董事会延期换届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案的进一步消息,将会通过本号按进程陆续披露,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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