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19:07 智通财经网

  小股东诉万科(02202)一案于12月12日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并未当庭宣读判决。

  法院以原告仅申请合法诉权,并未给被告造成现实损害,不予准许万科对原告提出的12亿元诉讼担保金要求。

  此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张先生(持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这十二项决议主要关于深圳地铁注资万科,被当成“万宝之争”的关键。

  从目前可检索的案例看来,此案应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原告委托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向智通财经表示,本案焦点在于此前提出回避决议的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作为万科另一交易方美国黑石集团的高管,是否更应该提出辞任而不只是回避,这决定了小股东在万科与深圳地铁交易案中的所得权益。

  焦点转移至万科独立股东是否失职

  12月12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投资者提请诉讼的具体理由是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6·17董事会”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简单地不负责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在知悉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此,被告方万科曾在10月9日的庭前会议中提出三点口头答辩:一是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三是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12月12日庭审,双方律师的辩论焦点转移至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是否该辞职,以及张利平在意识到交易关联关系后未辞职而仅提出回避,是否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万科认为,根据万科《独立董事制度》,张利平申请回避具有合法事由,其回避程序不具有任何瑕疵。原告方认为,此前黑石集团已于万科达成三笔交易,且“6.17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即将达成更多交易,张利平作为黑石集团高管,仅提出回避而非辞职,事前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已违背万科公司章程,同时构成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万科要求原告提供12亿巨额担保费

  6月17日,万科就深圳地铁注资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

  董事会会议召开之际,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以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表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的回避表决,导致表决议案的基数由11人变成10人,全部十二项议案都在7:3的情形下得以通过。

  原告质疑万科在该次董事会会议该项表决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巨大争议,并进而质疑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有否回避表决的权利,同时,万科及张利平也被质疑是否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万科公司发出《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对“通过”的《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涉及的重组中评估问题及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事项作出问询。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向华润公司、宝能系公司发出询问函。

  7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就近期万科事件做出回应。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第115条第2款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依规对公司及宝能、华润各方发出问询函,督促各方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同时表示,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程,督促系统相关单位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问责,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7月2日,万科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9号)的回复》,在回复中,万科公司与张利平先生并没有对要求回避表决应事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节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说明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万科公司董事会为何没有履行应有的召开董事会讨论与表决的程序。

  在该两案举证期内,万科指出两个小股东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涉嫌“滥用诉权”,若万科败诉,将会蒙受百亿级的损失。同时,万科附上了一组简单的收益/损失估算数据,要求两名投资者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以确保此次诉讼不是滥用诉权。为此,两名投资者选择在法律框架内提请法院驳回万科担保要求,诉讼继续进行。原告方律师郭捍东认为这是对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诉讼权利的限制。

  中小投资者利益与公司利益权衡

  相关人士对智通财经表示,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将可能给后来者留下重大影响。此前法律届及小股东普遍担心,以后凡是出现中小投资者要求撤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上市公司均会要求中小投资者提供巨额担保金,与项目涉及的金额呈正相关。但盐田区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中驳回万科的12亿诉讼担保金要求,则反映了未来在此类案件中,监管层将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过去近十年里,万科股价一直在低位徘徊,并且现金分红也不高。查阅万科过去数年的财报发现,万科疑似通过调节财报项目下的“盈余公积”,使得股东的现金分红基数变小。另外去年股灾后,万科高调推出的100亿元股权回购计划也成了“空头支票”,几乎没有执行,未起到稳定和提升股价的作用。而与此相反的是,万科管理层掌控的资管计划却耗巨资购买了大量万科股票。直到“宝能系”大量购买万科股票后,万科股价才出现大幅上涨。

  同时,也有人提出另一种担忧,假若原告胜诉,这个案例被效仿,后果将无法想象。比如,竞争对手可以利用这种做法构陷上市公司。有人想趁机渔利,或者有其他打算,都可以发起诉讼。假若自己出面不方便,还可以隐身幕后借助马甲。只需要买上一手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可以开启诉讼之路。

  另外,智通财经获悉,11月18日,万科曾就就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作进一步公告,本次交易方案尚未达成共识,公司将持续就本次交易方案和相关方进行沟通,尽快推动各方达成共识。但受前述事项的影响,本次交易的推进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称,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除地铁集团外,万科还于2015年12月25日与另一名潜在交易对手方签署了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目前已自动终止,但该公司仍有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该潜在交易对手持有的部分资产或股权。

  截至12月12日收盘,万科A大跌6.25%,收报23.26元;万科H股万科企业跌4.43%,报20.5港元。(文/华琛)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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