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宇/制图 周靖宇/制图

  *ST舜船:

  涉嫌重大会计差错

  2015年8月17日,*ST舜船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调查通知书》,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第二日,公司再次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江苏证监局对*ST舜船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显示,公司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等问题。基于此,*ST舜船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ST舜船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54.8万元。这意味着,公司虚增净利润占比高达22%。不过针对前述问题,*ST舜船早在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根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认定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上市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将面临退市风险。”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称。

  不仅如此,*ST舜船还将面临投资者的索赔。许峰律师介绍,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可起诉维权。据了解,在*ST舜船此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其已向投资者发起公开征集启事。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正式处罚后,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公司发起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买入*ST舜船,且在2015年4月28日后持有或卖出股票,或者在2015年8月4日前买入*ST舜船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先联系律师预登记,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天目药业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15年6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江证监局认定:首先,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天目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天目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其次,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用2012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

  根据天目药业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作出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至20万元的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目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提起索赔: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目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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