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3日 20:22 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天弋)西藏旅游8月3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自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8月3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判令各被告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改正。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2015年7月15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

  人民币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500万元。

  3、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4、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第2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本公司已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资产保全,冻结财产标的为胡波、胡彪在西藏圣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2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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