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陷入诉讼危机 遭到索赔4950万元

2015年02月09日 01:30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见习记者 李丹丹

  2月7日,中储股份发布公告显示,公司身陷一桩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950万元的诉讼案中。

  记者从中储股份最新诉讼公告中,获悉了此案的详细情况。公告显示,原告方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早前分别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元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以及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本金均为人民币950万元,共计人民币3800万元。同时,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谷物公司签订了四个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大连谷物公司提供玉米为上述四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质押。

  由此可见,中储股份及其大连分公司之所以涉及此案,是因其大连分公司在此次委托贷款事件中,充当了质押监管的“角色”。

  中储股份公告称,该公司早已明令停止一切质押监管业务,但公司所属大连分公司原总经理仍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与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谷物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此后,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拟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由于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储股份及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

  不过,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其在此案中并不承担监管责任。理由是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向中储大连分公司提供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所约定应提供的相应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并且中储大连分公司也从未收到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债务人交付的“质押物”。该案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会对中储股份造成多少经济损失还无法判断。

  据了解,质押监管业务的开展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有相应的经营风险。因为一旦发生监管失职致使质物短损灭失的情况,就需承担返还灭失质物或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记者发现,主营业务之一为“商品储存”的中储股份近年屡受官司缠身。之前就曾因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质押监管责任纠纷,被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起诉,并遭索赔本息共计人民币6039.59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中储股份发布了2014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显示,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50%左右。原因是报告期挂牌转让南京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7.46亿元债权以及南京分公司部分资产拆迁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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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财经经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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