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五粮液9月30日公告称,15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五粮液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共计人民币1344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五粮液(000858,SZ)9月30日公告称,15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五粮液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154名原告索赔总标的额约为1910万元。五粮液与141名原告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五粮液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共计人民币1344万元;141名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所涉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其他损失均自行承担。
案件的起因是,五粮液多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11年被证监会[微博]处罚。该案立案时间是2013年,五粮液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案件通知书》的时间是当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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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未披露
2001年,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向五粮液集团财务部借款8000万元用于转借给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春“)拓展新产品市场,该款由投资公司负责收回。
进出口公司与五粮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9日至2002年3月31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五粮春保证按还款期限一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来的2001年4月11日,五粮春把从进出口公司的借款8000万元汇款到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证券“),同年4月16日存入成都证券成都抚琴东路营业部智溢塑胶资金账户,会同五粮春4月3日先期存入的自有资金1000万元,合计9000万元从事证券投资。
此次开户、交易负责人先后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尹启胜、经理汪东。2004年5月12日,智溢塑胶、尹启胜将在成都证券智溢塑胶资金账户内9000万元资金的余款7501万元,划转到智溢塑胶建设银行七支行磨子桥分理处账户,次日被转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账户中5500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在亚洲证券破产后,依法成为破产债权;其余2073万元(含利息)由尹启胜取回智溢塑胶。
2009年3月9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2009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9年3月16日,五粮液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证监会认为,五粮液在该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另外,2000年7月20日,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财务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五粮液未披露上述事实,直至2009年2月18日五粮液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
2007年年报录错10亿元收入
2007年年度报告第20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的录入出现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1亿元误写为82.51亿元。2009年4月28日被证监会发现。2009年4月30日,五粮液在向证监会的书面说明中承认出现了笔误,但是五粮液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更正,直到2009年8月18日才在2009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董事被司法羁押披露不及时
2007年12月21日,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案件通报,文件中明确指出五粮液董事王子安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正按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粮液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五粮液才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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