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茁与上海家化股权纠纷案将于9月再开庭

2014年08月11日 01:58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刘琼

  上海家化(600315.SH)前任董事、总经理王茁与原东家的劳动仲裁争议,以仲裁委支持其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结果胜出。上周五上午,王茁与上海家化股权纠纷案在虹口法院开庭,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主要针对于此前王茁被上海家化取消的股权激励。

  王茁的律师吴冬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由于双方都有新的证据,法院同意双方交换证据后给予足够的时间进行书面质证,预计本案将于9月初再次开庭。

  吴冬提到的新的证据包括此前虹口区仲裁委裁定王茁方的胜诉等,在他看来,既然仲裁委认为以内控担责为由辞退王茁不合法,那剥夺其股票期权也就没有实施的前提,上海家化没收王茁未到期的股票期权属于“错上加错”。

  不过上海家化方面回应本报记者称:“不同意王茁与公司的劳动仲裁结果,将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按照仲裁书上的规定,“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取消王茁的股权激励,上海家化方面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员工手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形,其已不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据悉,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回购并注销,数量为315000股,每股价格为10.94元,回购总价款为3446100元。而在5月29日,上海家化报收32.47元/股,回购价仅相当于该公司当时股价的三折。

  王茁当时对此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其认为,首先会议的议案是公司以其违纪为由给予他辞退处分为基础的,然而其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定过错;其并没有出现《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条所述情形,公司无权依据该条剥夺他的股权激励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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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财经经济公司上海家化王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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