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独董被指拿钱不办事 离职潮拷问制度缺陷

2014年06月02日 15:30  中国企业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赵玲玲

  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局长李勇武、原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副局长崔俊慧以及原中国证监会[微博]主席刘鸿儒三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前任副部级、部级官员已不在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对此,中石油方面以“退休和任职年限原因,不参与重选”给予了解释。

  自5月份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的辞职报告,“官员独董”离职潮愈演愈烈。

  独董离职潮

  或将继续

  《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中石油在提出新一届董事会的候选人时,一并附上了中组部去年10月发布的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超过两届。

  但实际上,根据领导干部的公开信息可以看出,很多兼任独立董事的官员不但“超龄”、“超期”,兼职多个公司独董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原中国银行副行长、现中国人寿独立董事孙昌基与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建筑现任独立董事王文泽均已72岁。根据上市公司材料显示,王文泽自2007年12月开始担任中国建筑独董至今已经7年,而这7年间,王文泽的这一任职并无间断。根据中国建筑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每一届独董任期为3年。显然,其任职已经超过两届。历任山东省体改委处长、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副巡视员兼上市公司处处长的赵树元,就一人担任了渤海活塞天业股份华纺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职务……

  就在上述《意见》发布后,很多曾担任过党政领导干部的独董都按要求纷纷辞职。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经陆续有超过200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们递上辞呈,其中大部分“挂靴”的独董曾经担任过党政领导干部。

  清华大学战略新兴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吴金希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中组部的持续发力以及《意见》的不断执行,“独董离职潮”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将持续上演。

  “官员独董”

  被指拿钱不办事

  2002年,独董制度被全面引入我国的上市公司体系。成立之初,旨在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据Wind数据显示,A股市场2000多家上市公司,截至去年年底,总共提供了8184个独立董事职位。而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当中,“中字头”央企上市公司几乎都会有前任高级官员“压阵”担任独立董事。

  然而,令人唏嘘的是,十几年来,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却因权力有名无实、欠缺独立性、不作为等问题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据了解,201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从上市公司领走约4.75亿元的薪酬;其中公布薪酬的独立董事有294名是“义务劳动”;剩余6950名独立董事获得薪酬从1000元到100多万元不等。

  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似乎是投入产出比最好的职位,每年只需开几次会、签几个名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能轻松获得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薪酬,沦为只拿钱不办事的“花瓶”。

  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的公告显示,2011年,沪市共有3081名在任独董,报告期内只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董对相关事项提出了异议。也就是说,有异议的独董仅仅占沪市独董总数的1.23%。如此低的比例似乎说明绝大多数独董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之道,不作为已经成为了独董们的常态。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们之所以沦为“花瓶”,成为上市公司的摆设,与中国当前独董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不力是密不可分的。

  “独立董事大都是由控股股东选择以及任命,自然是要对其负责。而监管机构却要求独董们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点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一大缺陷。”李锦说。

  李锦认为,目前中国在董事会内部保证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并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对独董的充分履职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独董们即使无所作为,其薪资也要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买单,这就意味着当初打着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旗号而设立的独董制度,最终却为中小投资者带来了负担。

  完善独董制度需提上日程

  尽管《意见》的发布掀起了一波波的独董离职潮,但是并不能打消社会各界对于《意见》贯彻力度以及长期执行力的顾虑。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职能的有效发挥显然成为当下讨论的重点。

  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谭浩俊曾表示,摆在独董制度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改良,通过制度的完善、机制的健全,特别是“独董”评价、评估、问责、终身禁入等制度的建立,增强“独董”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名誉意识;要么废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考虑恢复。

  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要发挥余热也是值得提倡的,但那些只是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而入职企业的党政官员需加以警惕。为此,要建立健全所有党政官员任职跟踪、规范和监督机制,将来可与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联系起来,对那些违背制度的官员可考虑扣除廉洁薪金。长远的最佳选择是,借鉴国外经验,改革公务员薪金制度,通过立法形式逐步全面禁止在职或退休官员涉足企业活动。

  李锦指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在独董的聘任机制、职责定位等问题上下功夫。首先,独立董事的选聘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因为大股东与独董存在着微妙的关系,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所以大股东应该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进行回避,由小股东提名后,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其次,应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以确保独董在董事会中形成一股实际的力量。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是“监督制衡”,而现实却是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应明确完善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使得独立董事监管职能能够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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