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门首炮常铝股份 四份财报连出纰漏

2013年04月15日 05:28  理财周报 

  “我们一直想通过定向增发来进行资金的筹措,财务部门认为盈利是定向增发的一个前提。”

  理财周报见习记者 杨流茂/文

  上市五年多,一直处于微利状态的常铝股份,这次亏大了。

  2012年年报显示,常铝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9.14亿元,同比下滑6.78%,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25.49万元,同比下滑高达1260.14%。

  不过,这不是最坏的消息。

  4月2日晚,常铝股份发布公告称,于2013年3月29日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经查发现,常铝股份201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3年1月份公告的2012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失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江苏监管局要求常铝股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上述行为并在2013年4月30日前修正以上失实数据。改正后的201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2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必需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告发布后,常铝股份的股价一路下跌。截至4月12日,其收盘价为10.36元(后复权),较4月2日跌去14.24%。

  财务部门低级错误

  对于2012年的业绩,常铝股份是变了又变。

  早在2012年10月26日,常铝股份在披露的2012年三季度报告中,预计公司201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万-6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为0~50%。

  在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201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常铝股份称,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70%~90%,实现利润为59.70万元~179.09万元。

  最让人吃惊的是2月28日,常铝股份发布的2012年业绩快报。公告称,201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25.4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高达1260.14%。

  在第二天发布的补充公告中,常铝股份解释了影响利润的四个因素:库存商品少计结转销售成本6471.94万元;非公开定向增发费用损益化处理249.45万元;将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开办费263.01万元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补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9.64万元,上述1-4项共计影响公司利润总额-7084.04万元。

  让人疑惑的是,作为上市达五年之久的公司,何以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问题?

  理财周报记者致电常铝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是财务部门基于自我的考量结果。比如说,一旦业绩下滑,或者出现负增长之后,对外部的融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比如银行收缩银根等。第二个考量是,我们之前在包头做了一个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这个投资规模也比较大,我们一直想通过定向增发来进行资金的筹措,财务部门认为盈利是定向增发的一个前提。”

  不过,这个解释难以让人信服。北京一位知名的维权律师向理财珠宝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发布定期报告都是董事长加上财务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发的,有责任的话都是公司来承担。而不是哪个具体的部门。”

  常铝股份201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2年业绩预告都显示:“公司负责人张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建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谢蓝声明:保证季度(半年)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当记者询问发生财务造假问题,常铝股份对相关责任人有什么追究和处罚措施时,他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去年我们通过了一个年报的重大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制度,针对年报的。因为年报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关键的,监管部门对年报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我们对年报的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了,也披露出来了。”

  记者查阅到有关这个制度的公告。常铝股份于2012年10月26日发布《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规定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除年报以外,也包括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上,共有七条,包括“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公司内通报批评;(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该制度在第二十条规定:“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从时间点来看,该制度发布于常铝股份三季报和业绩预告之前,但仍然无法避免这两份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问题,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自查还是被查?

  除了所犯错误低级之外,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怀疑的,即发现财务报告问题的时间太晚,导致四期财务报告出现问题。

  对此,常铝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业绩预告修正的时候是不需要内审的,做业绩快报则需要内审部门的审计。内审部门在做审计的时候发现有异常,然后就提出来,经财务部门重新核算之后,赶紧把它暴露出来。”

  他还特意强调:“我们是在2月28号之前自己发现这个偏差的,然后我们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沟通汇报,并不是说证监局查出了我们。”

  不过,这与江苏证监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有出入:“这是我们的监管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我们每年都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采取责令改正是有一定的标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责令整改的措施是要求公告的,而有一些监管措施是不需要公告的,只要公司改正就行。”

  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个事情是被深交所发现的,有一个询证函,要他们做解释。交易所责成他们财务部门写出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还征询了负责他们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你们是怎么负责预审这些工作的?因为预审的话它11月份就进驻了。”

  理财周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负责常铝股份审计的立信的会计师翟小民,接电话的却是同样负责常铝股份审计的陈蕾。她极力撇清与财务问题的关系:“我们只是接受委托,对他们的年报进行审计。”至于深交所是否向他们征询过,她表示不方便透露。

  立信会计所官网显示,翟小民现任立信会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曾担任过光大证券(601788.SH)、新华传媒(600825.SH)、新朋股份(002328.SZ)、江苏吴中(600200.SH)等公司的上市和年度审计工作。

  而在坊间,已有投资者表示要在常铝股份2012年度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续聘立信会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更多财务谜团

  常铝股份此次财务数据问题最大一块就是没有计提存货的销售成本6471.94万元,导致业绩大亏。

  事实上,还有一个有关存货的问题不能忽略,那就是它没有对其高达4.11亿元的存货计提任何存货跌价准备。

  年报显示,常铝股份在2008年对其2.56亿元的存货计提了2612.1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原因是:“2008年9月起,原材料铝锭价格持续下跌,且跌幅较大,而公司期末存货基本为铝锭、铝带卷、铝加工制品,其期末价值已低于可变现净值,故公司按照预计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而常铝股份在2012年报中称:“公司2012年产、销量与上年相比变动幅度不大,但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下降4.90%,主要因素包括(公司采用铝锭+加工费的销售定价模式):2012年铝锭价格持续振荡并走低,从年初16030元/吨至年末15060元/吨;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市场需求低迷,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主要产品加工费比上年有较大下降。”

  在2012年常铝股份毛利率大幅下降,铝锭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常铝股份不计提任何跌价准备的做法也是值得推敲的。

  可作对比的是,常铝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的可比上市公司2012年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宁波富邦(600768.SH)在2012年对1.14亿元存货计提了42万元跌价准备;东阳光铝(600673.SH)在2012年财报中对9.12亿元存货计提了725万元跌价准备,其中2.04亿元原材料计提了155.60万元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分别计提了449.19万元和120.00万元。

  公众投资人的账

  常铝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201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2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基本上已经整理好了,很好调整。调整后,利润数字比现在的要不好看。这对股价的影响不大,现在来看这已经是过去的一个事实。”

  不过,对于常铝股份的公众投资者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

  常铝股份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告发布以后,股价一路下跌。对于常铝股份的财务造假问题,有投资者表示要组团请律师维权,要求赔偿损失。

  常铝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这是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我们左右不了。我们也有我们的律师团队。其实责令改正就是江苏证监局对我们的一个监管结论,不存在什么其他什么追加的处罚。很多人不知道,以为还会有另外的处罚。”

  “责令改正相对来说不严重,但不代表证监局不再采取别的措施,比如说佛山照明(000541.SZ),它在2012年7月份,就被当地的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措施,证监会在今年的3月对它进行了行政处罚。”前述维权律师表示。

  “你做出了这么大的违法行为,利润差别这么大,只是一个责令改正,会导致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不太重视,而且无法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行为。利润是反映一个公司经济状况的核心问题,这个东西有假,而且随便一改就没事了,我觉得这有点过轻。”

  “但是股民的维权,目前还缺少一个要件,投资者索赔必须以证监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是法院做出相关的判决为前提。目前时机还不成熟,但不代表以后不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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