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因一审重审判决刑期加重
■ 绿大地公司决定不予上诉
昨日早盘临时停牌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002200,以下简称“绿大地”)昨晚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根据公告,绿大地造假上市案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对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移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市场人士认为,5名被告上诉的原因就是刑期加重。
绿大地同时公告称,该公司决定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予上诉,但因为5名被告上诉,一审判决未能生效。本案最终判决时间和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也提及,最终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面临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索赔。
重审判决加重
春节前的2月8日,绿大地公告了欺诈上市一案昆明市中院重审后《刑事判决书》。其与此前的一审判决相比明显不同,绿大地及涉案的5名被告的处罚明显加重。为此,有市场人士认为,绿大地案的5名被告在一审重审后,刑期加重是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
根据绿大地2月9日的公告,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040万元。
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合计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绿大地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判、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原出纳主管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1年12月2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书》的结果是,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董事长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公开资料显示,绿大地是于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并于2011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日发布一审结果的。但在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2012年3月15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再次公开审理,但在当日12时由审判长宣布审理休庭。3月29日,绿大地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月16日,绿大地收到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过多重移交,仍由昆明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5月3日,绿大地公告明确该案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
绿大地股价不跌反涨
值得注意的是,绿大地2012年12月21日曾发布公告称,已于2012年12月19日收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2012年生产扶持资金1307.2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昆明中院判决绿大地缴纳的1040万元罚金,甚至低于地方政府给予的年度财政扶持资金。
资本市场对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判决后复牌的反应也是:蛇年开盘强势涨停。从今年2月18日K线走势不难看出,绿大地早在集合竞价阶段便已被封涨停,并且几乎全天都未打开涨停板。截至收盘,绿大地收报13.16元/股,换手率为2.68%。
新华社对此的观点是,对待绿大地这样一个欺诈发行的公司,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资本市场,都给予了极大的宽容。
新华社援引一位分析师的话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政府要维稳,一旦绿大地难以为继,后续带来的投资人追溯受损权益行为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问题;另一方面则源于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人不理性。而罚金过少、政府补贴,更是给投机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但因为5名被告的上诉,绿大地发展又平添变数。该公司昨晚在公告中也提到,如果该案二审未能在《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审理结束并判决生效,注册会计师可能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如按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在2011年计提400万元预计负债基础上,该公司可能需增加640万元预计负债,但因一审判绝未生效具体财务处理也存变数。
此外,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因案件导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事诉讼索赔对公司的影响。按照媒体援引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的预计,参与民事索赔的股民或超过百人。
录入编辑: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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