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或成中小板民事赔偿第一案

2013年02月18日 07:40  金融投资报 

  记者 杨成万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绿大地(*ST大地,002200)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从即日起,代理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成为A股中小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如果该案中各被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判决将于2013年2月18日生效。依照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时效为从2015年2月18日起的两年内。”宋一欣说,因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从即日起,重新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为何叫‘重新’?这是因为2011年底根据官渡区法院刑事判决已征集过一次,后因重审而停止,现根据昆明中院判决征集。”宋一欣说,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宋一欣说,拟起诉绿大地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方式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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