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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四措施推动现金分红 设衡量基准

2013年01月08日 08:51  京华时报 

  将30%作为平均水平在再融资并购重组方面给予方便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力求通过四项举措来推动和完善上市公司分红。

  设分红衡量基准

  在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方面,《指引》在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设置现金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指引》综合考虑了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倡导多样化回报

  其次,倡导建立合理和多样化的回报机制。《指引》参考境外成熟市场常用的分红政策,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现金回购股份等方式回报股东。

  制定系列鼓励措施

  第三是制定鼓励性措施。为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指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如将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水平或社会公众股东对其现金分红政策的满意度,作为选取相关指数样本股的重要考量指标;编制专项指数集中反映现金分红水平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群体;在上交所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及相关支持;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将发年度评价报告

  最后加强事后评价和监督。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外部监督,《指引》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上交所也将发布现金分红年度研究和评价报告,积极营造正确认识公司分红能力和水平的舆论氛围。

  ■官方解读

  用市场化约束机制引导鼓励现金分红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意在倡导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并非强制公司分红,主要是通过引入市场化约束机制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具体分红政策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和实施。同时,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信息,同时明确在分红比例不达标、分红政策前后不一贯或无法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等情况下信息披露要求。最后,明确并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程序,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外部约束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过程,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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