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上证所鼓励机构股东参与分红决策

2013年01月08日 08:1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当年派现与净利润之比为30%,为平均分红水平。

  派现与净利比超50%企业再融资享“绿色通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昨日正式发布了旨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下简称《指引》),对于当年派现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将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

  相比2012年6月份上证所发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中加入,鼓励中小股东和机构股东参与分红方案决策的条款。《指引》自发布日起实施。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当年派现与净利润之比为30%,为平均分红水平;50%为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指引》并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现金回购股份等方式回报股东。

  为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指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如将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水平或社会公众股东对其现金分红政策的满意度,作为选取相关指数样本股的重要考量指标;编制专项指数集中反映现金分红水平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群体;在上证所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 “绿色通道”待遇及相关支持,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引》增加股东参与分红议案决策的条款,明确对于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上市公司,上证所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程序提出临时提案,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还修改了采用剩余股利政策但现金分红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豁免;对现金回购股份的激励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等等。

  对于现实情况中上市公司存在的边分红、边再融资的现象,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金分红与再融资并不矛盾。上市公司无论内部融资还是外部融资均应接受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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