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就江苏省质检院“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补充说明”的声明
2012年10月28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发布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补充说明”,就检测日期和检测地点等事项作了补充说明。对此,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作声明如下:
一、公司产品在整个外部检测检验过程中,始终严格按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产品和资料,江苏质检院独立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并出具报告。作为被检测方,不存在主观和客观故意的弄虚作假,有关本次检验报告中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
二、江苏质检院在公司CNAS实验室现场考察后,作出了将部分产品在连云港检测的决定,其整个检测过程均由江苏质检院独立完成,因此,公司对于江苏质检院在补充说明中表述的“该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的说法,坚决不予认同。
三、公司在取得江苏质检院出具的报告后,按照国家节能惠民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申报,通过了有关机构和专家组审核,再次证明该批报告符合有关“第三方”的要求。
四、公司多年来坚持注重研发投入,公司技术中心是“国家级技术中心”,公司实验室也是国家认可的 “CNAS实验室”,公司的检测设备和条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部分设备如“人造太阳”、“移动式独立太阳能系统测试设备”等都是国内唯一,公司产品经得起任何形式的抽检和复检。
五、近段时间,日出东方作为一家公众公司,受到了部分人士的质疑、误解和非议,由此给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江苏质检院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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