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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回应职工资产股相关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29日 11:20  人民网微博

  人民网(微博)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 彭亮 贾兴鹏)10月12日,本网刊发《东方集团:董事长涉嫌“侵吞”亿万职工资产股?》一文,报道了30多名前黑龙江东方企业集团职工与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之间围绕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的纠纷。

  自2006年起,30多名黑龙江东方企业集团老职工自发成立维权代表委员会,通过举报、诉讼等各种途径,指称张宏伟涉嫌“侵吞”职工资产股,“侵占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

  文章刊发之后,引起了较大反响。东方集团书面回复本网,对相关质疑进行了解释。

  东方集团在书面回复中表示——“这些所谓的前东方企业集团职工们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严重损毁我公司及我公司董事长的信誉及形象”,“进行投诉的这部分人员自2006年来,已经多次向各级主管机关、监管机构、各类媒体进行所谓的举报”,并表示“经各级机关检查,均证明这些所谓的举报问题实际上都是完全不存在的。指控中所涉及的资产股、东方实业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该部分人员在国内多家法院提起的无理诉讼,经全国各地多家法院审理,均证明我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相关法院也出具了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文件”。

  东方集团在书面回复中所指的国内多家法院包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等。

  东方集团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称,“2009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2008)南民三初字第408号等6个裁定中确认:职工资产股不具有股权性质,只能作为职工分红凭证,驳回原告起诉”;同时称“2010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9号判决中确认:对于《关于确认黑龙江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中所载明的‘原持有东方企业集团股份的个人股转为持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个人股’的理解问题,结合本案举证情况以及之前提到的东方企业集团公司在股份制改革中的系列文件来看,不应当理解为包含了职工资产股。从职工资产股仅仅是分红依据,并非个人持有来看,该股份显然也不能归为个人股范畴。”

  东方集团表示,他们认为“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确认,具有国家公信效力”。

  同时东方集团称,“东方集团无论是在历史、现在还是未来,一直秉持员工至上的理念,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公众公司,为充分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保留利用法律途径,追究那些恶意给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张宏伟本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个别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老职工们指控张宏伟“侵吞公司职工股份”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1.这些所谓的东方集团老员工大部分并非是东方企业集团公司的总部员工,他们是20年前东方企业集团下属的建筑公司、中外合资的双马食品等公司的员工。集团下属的各成员企业是财务独立、资产独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因此,东方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与大部分这些所谓的东方老员工没有直接劳资关系、产权关系;

  2.获得资产股凭证的员工在各自所在企业享有分红权益;资产股试行的两年有效期内,各下属成员企业,亏损企业不享有分红权益,如下属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指标,获得盈利,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企业下一步发展所需资金后,剩余利润部分可享有分红权益;

  3.根据黑体改联发(1991)4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股份制方案(试行)>的批复》及黑龙江体改委在黑体改复(1992)132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的批复》,职工资产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作为个人所在下属公司的分红凭证,不能转让,并非个人财产,为此东方企业集团在该凭证上加盖了“资产股转让无效”字样的印章。如前所述,资产股有效期内不能转让、到期后自动失效,根本不存在被侵吞的任何可能性。

  关于老职工们指控张宏伟“伪造《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1995年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是经工商机关核发登记并审核通过的,符合法律规定。“炮制”的说法严重违背事实。

  张宏伟当时分得的113万股权是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与其他资产股同时失效。1995年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登记的是张宏伟持有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非资产股。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通过并登记在册的,是合法有效的且已被国家意志确认。

  关于老职工们对“1995年公司的资产从3469万元猛升至37842万元的质疑”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1.东方企业集团名称变更为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7842万元是经黑龙江发改委批准,并依法经黑龙江省工商局审核通过登记备案。

  2.1993年至1996年,在改制为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东方企业集团经历了5年的高速发展,其中也包括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通过资本运作和企业自身发展,资产总额发生变化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且该次验资由黑龙江省力拓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4月25日出具黑力会验字(1997)第015号验资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1996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其发起股东投入的全部资本37482万元。

  关于老职工们指控“张宏伟伪造政府文件,侵吞职工股份”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黑龙江省体改委文件黑体政改复【1997】27号《关于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系黑龙江体改委依法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关于张宏伟伪造该文件的论述与事实不符。

  如上所述,职工资产股并非股票,不具有股权性质,也并非人民银行发行,是在企业改制实验过程中为激励员工由企业颁发的一种分红权的象征文件,随着改制进程的进展,其早已失效并被规范化股权结构所取代。根据《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明确规定职工资产股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划归个人所有;因个人原因离开本企业或被企业除名,资产股收回。该规定表明,个人仅能根据职工资产股获得分红收益,而不能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根据黑体改联发(1991)4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股份制方案(试行)>的批复》及黑龙江体改委在黑体改复(1992)132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的批复》,职工资产股只是分红凭证,股份制方案仅在1991年4月至1993年4月两年试行期内有效。另根据东集办字(1995)第060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公司更名为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及黑体改复(1997)27号《关于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有关部门对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规范化股份公司予以确认,表明职工资产股试行方案已被取消,并被规范化的股权结构取代。

  东方集团留存有黑体改复【1997】27号文件的原件,该文件已被司法确认过,无需再论。文件中明确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公司,即确认股权结构是合法合理的,意味着资产股试行方案已被规范化的股权结构所取代。

  关于老职工们所称“张宏伟也是职工,也享有职工股份,同样的文件,一般职工的股份被规范化化掉了,而张宏伟持有的职工股份却激增了,太不公平”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1.张宏伟持有的资产股和其他职工持有的资产股早已一同失效。

  2.张宏伟所持有的股份是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资产股无关。

  关于老职工们指称“张宏伟收买职工维权负责人韩国志,利用其欺骗职工,将职工股票骗到手”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韩国志敲诈案件已经司法判决确认,其因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号为2010南刑初字第762号,具体判决内容可向法院求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内容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求证)。所谓张宏伟收买韩国志与事实不符。

  关于老职工们指称“张宏伟欺骗职工说股票作废,以‘念老职工一起艰苦创业之情’为由,一元一股回收股票,诱使他们在不准看内容的转让合同上签字”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1.根据黑体改联发(1991)4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股份制方案(试行)的批复>》及黑龙江体改委在黑体改复(1992)132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的批复》,职工资产股不是股票,只做分红凭证,是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试行的一种激励机制。股份制方案仅在1991年4月至1993年4月两年试行期内有效,早已作废,已没有任何价值。

  2.股权转让协议是当面亲笔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资产股持有人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诈骗情形。

  关于老职工们指称“张宏伟在骗取职工手中的股票时伪造公司”

  东方集团的书面回复如下: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为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2007年初,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同年3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向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发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随后工商机关向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07年3月26日签订协议书时,正值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之际,此时公司名称经工商机关核准完毕,工商机关在2007年4月28日也向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东方集团称,所谓伪造公司、诱骗职工签订协议,已涉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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