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空白合同”系列报道之三
庞大乐业遭“车主”反诉 “融资租赁”是否暗藏玄机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宏生
6月25日,“车主”张小桥与庞大乐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如期公开审理。当天,法庭如期审理了4个案子:其中两个是“本诉”,庞大乐业告张小桥;另两个是“反诉”,张小桥告庞大乐业。中国商报记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旁听了案件庭审,并试图揭开“车主”与庞大乐业之间产生纠纷的真正“内幕”。
6月12日、19日,中国商报先后刊发题为《探查多地车主陷入维权困境 庞大乐业空白合同迷局》、《收入近4亿 增长3522% 庞大乐业融资租赁“暴利”背后》的两篇深度报道,对中国最大的汽车经销商庞大集团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与多地“车主”之间的种种纠纷、庞大乐业的“生财之道”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
6月25日,“车主”张小桥与庞大乐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如期公开审理,中国商报记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旁听了案件庭审,并试图揭开“车主”与庞大乐业之间产生纠纷的真正“内幕”。
为讨公道 “车主”反诉
6月25日,星期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法院第三法庭。庞大乐业与“车主”张小桥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
“我本来是要买车的,怎么可能租赁车呢?”来自湖北武汉的“车主”张小桥认为自己被庞大乐业告上法庭很无辜。
今年5月3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庞大乐业向滦县法院递交了两份诉状,要求张小桥支付其租金、违约金等。记者发现两份诉状庞大乐业的诉请数额近500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金额?中国商报记者发现,庞大乐业在一份诉状中诉称:2012年2月16日,张小桥与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庞大乐业承租东风牌DFL3258A3自卸车6辆,张小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为此诉请张小桥支付拖欠租金及所有未到期租金合计183万元。
基本相同的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庞大乐业写入另外一份诉状中。两份诉状显示,作为“承租人”的张小桥,从庞大乐业公司一共租赁了12辆东风牌DFL3258A3自卸车。
接到诉状后,滦县法院按两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子进行受理,案卷号分别为“(2012)滦民初字第1441号”和“(2012)滦民初字第1444号”。
上述两个案子原本安排在6月9日审理,当天,作为被告的张小桥一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受理了张小桥的反诉,合并审理的开庭日期被安排在6月25日。
于是,6月25日法庭如期审理了4个案子:其中两个是“本诉”,庞大乐业告张小桥;另两个是“反诉”,张小桥告庞大乐业。
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本诉”?张小桥是如何由“车主”变成“承租人”的?
在法庭上,张小桥一方表示,2012年1月29日,张小桥一方与十堰市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权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经办人为公司负责人魏启明),约定张小桥为买受人,购买车型为DFL3258A3车辆玉柴290马力某品牌自卸车12辆,张小桥通过银行向东权公司支付了购车首付款120万元,后经张小桥要求改为玉柴340马力,2012年3月14日张小桥向东权公司支付了补车款每台车26650元(其中车款价格每台增加19000元,保险每台为7650元),12台车合计支付31.98万元,东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张小桥于2012年3月14日到东权公司指定的地点唐山迁安提车。
张小桥一方认为,自己的合同目的是买车,与东权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
“我至今没有跟庞大乐业发生过一分钱的生意往来。”张小桥一方把东权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购车首付款凭据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然而,庞大乐业一方认为,上述证据以及东权公司均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无关。
庞大乐业一方也当庭递交了证据《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原件,合同显示,张小桥的签名和手指印出现在合同中。庞大乐业一方认为,有张小桥的签名和手指印,说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合同,张小桥成了12辆自卸车的“承租人”。
法官当庭讯问张小桥:“这些上面的签名是不是你签的?”张小桥仔细辨认后承认,上面的签名大部分是自己签的,有几张票据不是自己签的。但是,就在张小桥要进一步解释当时签字的情形时,被法官打断了。
“车主”自称被诱骗签字
中国商报记者获得的两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复印件)显示,“出卖方”、“购买方”和“承租人”均分别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分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和“张小桥”。只是合同编号和具体的租赁物相关信息不一样。合同签署日期均为“2012年1月31日”。
两份合同的编号分别为“2012年买卖字第怀仁0003号、2012年买卖字第怀仁0004号”,具体的租赁物均为6辆自卸车,车辆型号均为DFL3258A3,只是发动机号和车辆架号均不同。
签署日期均为“2012年1月31日”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显示,“出租方”、“承租方”分别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和“张小桥”,具体的租赁物分别为两份《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6辆自卸车。张小桥的代理人当庭问庞大乐业代理人,“请问这份合同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出面和张小桥签订的?”对方代理人以不了解当时情况为由不予回答。
张小桥为了证实自己从东权公司购买了12辆自卸车,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证明,加盖有东权公司公章的该证明显示,张小桥在该公司购买车型为DFL3258A3车辆玉柴290马力12台,后期改为玉柴340马力,该证明还附上了12辆车的具体底盘号。
中国商报记者通过核对发现,张小桥提供的上述证明提及的12辆车,跟庞大乐业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提及的12辆车,无论是车辆型号还是车辆架号都惊人地一致。
就这样,张小桥成了12辆自卸车的“承租人”。
张小桥说,2012年3月14日,自己才最终确定将所购车辆马力由290改为340,并去东权公司指定地点提车。
庞大乐业提供的12辆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显示,12辆车的车辆型号、车辆架号也与张小桥提供的上述证明提及的12辆车“高度一致”。12张发票的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2月13日”,“购货单位”均为庞大乐业,“销货单位”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分公司。
张小桥一方表示,自己从没有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分公司选购车辆,经查,怀仁县地处山西省雁门关外,大同盆地中部西缘。张小桥买车时根本不知道这个地方在哪里,更没有去过怀仁县。
那么,张小桥的签名和手指印为何会出现在《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上?当时签字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
“我从来没有跟庞大乐业签订任何合同。”据张小桥回忆,与东权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之后,东权公司派两个银行工作人员“家访”,“两个自称是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到我家后,他们拿出一叠材料,当时根本没有让我看具体内容,把一沓文件用手捻成扇形,让我在他们指定的地方签字、摁手指印。”张小桥怀疑,自己的签名就是这样出现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的。
张小桥向法庭提供了3份证人证言。其中两份证言显示:2012年1月30日看到两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家访,拿出空白合同让张小桥签字,后来陪张小桥去庞大怀仁分公司时见到了当时家访的其中一个人,当时张小桥问他为什么骗我们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没有回答。
“当时他们两个人来家访时,我把他们当贵宾一样请他们吃饭、喝酒,临走时还送他们每人一条400多元一条的黄鹤楼好烟,还给了他们600元钱,为了早点得到贷款。”张小桥提供的另一份证人证言说。
另外,张小桥当庭播放了一段2012年6月初录制的视频证据。该视频显示,庞大公司的一位段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承认,当时签订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空白合同。张小桥索要合同时,对方表示,他也没有,合同都存档了。
庞大乐业一方对张小桥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表示不认可,庞大乐业一方认为3个证人都与张小桥有利害关系。但张小桥一方指出,除了一位证人跟自己是夫妻关系之外,其他两位都是自己的邻居,并无利害关系。
张小桥一方认为,与庞大乐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他说,6月25日开庭之前,自己手中始终没有《融资租赁合同》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
“融资租赁”是否暗藏玄机
“我是一次性从东权公司买了12辆车,现在怎么跟庞大乐业扯上关系,还被割裂成两个合同?”张小桥一方分析认为,如果一份合同签署为12辆,合同标的物金额就会超过300万元,滦县就没有管辖权了。难道就是为了把管辖权控制在滦县,《融资租赁合同》就被安排为“六辆一签署”,这样每一份合同的标的物就不会超过滦县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什么非要在滦县法院审理呢?此举令人费解。
在滦县法院第三法庭,曾有律师就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权限咨询了马采山法官,得到的答复是:对于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下的案件,滦县法院有管辖权。
在合同标的物金额上做手脚——张小桥一方认为这是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玄机。
在张小桥一方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第五期培训”资料(复印件),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庞大乐业租赁的有关注意事项,其中,“所有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滦县”赫然在列。
庞大乐业6月25日当庭递交的《融资租赁合同》,载明“本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滦县”。而张小桥说,自己从来没有在滦县跟庞大乐业签订过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河北省滦县为签订地,这一点,被部分“车主”认为是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的又一个玄机。
此外,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中还有这样的约定: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终止合同,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前无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有权进入该租赁物存放场所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应给予协助。
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就成了扣车的“尚方宝剑”。
中国商报相关报道发表后,部分“车主”纷纷向记者反映车辆被庞大公司扣走。来自宁夏的“车主”马小虎反映,5月26日被庞大公司扣走10辆车;山西部分“车主”前不久被扣走5辆车;甘肃有“车主”反映刚刚被扣走4辆车……
据记者了解,被庞大乐业起诉的“车主”遍布全国多地。为何不方便处于弱势地位的“车主”,直接在“车主”所在地打官司?有“车主”认为,庞大公司在滦县,打官司的法院也在滦县,这其中究竟有什么关系值得关注。
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不少跟庞大乐业有纠纷的“车主”反映,滦县法院第三法庭距离庞大集团仅一条马路之隔,都紧邻滦县火车站。
中国商报记者赶赴滦县实地调查发现,“车主”反映情况属实。滦县法院第三法庭一位法官解释说,第三法庭之所以设在火车站附近,是因为庞大公司的案子涉及全国各地的“车主”,方便他们来滦县打官司。
然而,法院的这份“好心”并未被所有“车主”所接受。据了解,在滦县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的涉及庞大公司的纠纷案件,有不少都是缺席判决,有些被告“车主”压根儿不知道“滦县”在什么地方。
就这样,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被告“车主”一丁点儿据理力争的机会都没有,他们惟一要做的就是接受败诉的现实。不少心理素质较差的“车主”被逼得像“祥林嫂”一样,逢人便没完没了地唠叨自己的不幸。
“我现在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然后才是不断地普法再普法。”一位参与案件的律师苦笑自己快成心理辅导专家了。
合同格式条款被指涉嫌违法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庞大乐业提供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均显示,“甲方”为“出租方”庞大乐业,“乙方”为“承租方”张小桥,签署日期为2012年1月31日。两份合同的第9条第3款均为格式条款,其具体内容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件没有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互易、赠与、抵押租赁物,不得用租赁物进行投资、入股、入伙,也不得使租赁物被留置、扣押或允许其他人使用租赁物。”
此外,两份合同均载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租赁物对外投资”的,乙方构成违约,这一点也是格式条款。
上述两个格式条款,原本是有合法依据的——我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文件——1996年5月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第10条的具体内容为:“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然而,这第10条的具体内容,在2008年被彻底废止了。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因“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予以废止。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按照庞大乐业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的张小桥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无论如何都无法让人理解的是,2008年早已被废止的内容,4年后竟被制成《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在6月25日的庭审中,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被庞大乐业一方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有着严格的限制,张小桥一方指出,自己在签名和摁手指印时,庞大乐业一方并未尽到上述说明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张小桥一方认为,即便《融资租赁合同》上有自己的签字和手指印,也不意味着合同必然有效。
6月25日,滦县法院第三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张小桥一方表示,“如果法院判我输,我一定上诉!”
就部分“车主”反映的种种问题,6月26日,中国商报记者试图联系采访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王寅,当天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董事会秘书王寅辞职,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前,由公司董事长庞庆华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得到庞大集团方面的回应。
庞大乐业与“车主”之间的纠纷究竟如何化解?法律缺失的融资租赁最终走向何方?中国商报将继续关注。
相 关 融资租赁法规欠完善
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由此,融资租赁进一步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潜在投资者开始关注融资租赁,并通过不断调研,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亦有了进一步的加深,2006 年11月,《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定稿。但是,《融资租赁法》至今未能出台。
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须解决。
指导意见说,要加强融资租赁业法制建设,推动出台融资租赁业专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5年的努力,使融资租赁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显著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不断完善,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行业标准与统计体系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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