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范璟北京报道
巴菲特说,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
对于近期曝出的袁金华、王海燕“天价”离婚事件,特别擅长处理资本市场运作过程中家事纠纷的资深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认为,这是一起难得的双方能够冷静和低调处理的案例。
王芳推测,双方应当是没有惊动法院,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完成,然后根据证券市场关于继承、赠予等非交易过户规则规定,对股份进行的交割登记,“如果是打诉讼,早就闹得满天飞了。”
2011年资本市场的离婚案件中,不乏真功夫餐饮、土豆网、赶集网(微博)等沸沸扬扬的案例,甚至部分影响到公司的上市进程。
“(袁金华与王海燕)这种方式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最小的。我看到的很多涉及巨额财富的案子中,大量是丈夫极尽所能转移资产。所以我比较欣赏这种方式。”王芳说。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从2000年三一集团成立袁金华获取8%股权的时间点上分析,是年两人均已过40岁,应为婚后财产。
依据法条,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而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这起案例中,袁金华将其持有的三一集团8%股份的3%分给了前妻,接近一半。王芳认为,这虽然略少于法律意义上王海燕应当获得的4%的平均资产,但依然可以接受。
“两个人社交圈,一个人在医院,一个人在企业,对双方没有怨恨的状态下平静分手,是很理性的。”王芳说,双方应未发生原则性的重大冲突,“案件中并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
高净值人群在面对离婚所致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可从这对夫妻身上学到一些。
王芳认为,从男方视角而言,企业上市过程中,应保持婚姻稳定,避免婚变,因为这会引来股权变更,从而引发一系列影响上市的事件;如果已经上市,最好经妻子同意,低调隐私地解决问题,这样对企业不会造成伤害。在这起案子中,三一重工(微博)的股价几乎完全没有受到高管袁金华离婚事件的影响,对双方是一个双赢的局面。而从女方的视角而言,需要掌握与丈夫离婚的时机,若企业正在上市,是谈判的好时机;如果已经上市,则不用着急。女方也要时刻保持对丈夫财产的知情权,知道其财产的行踪,熟悉其商业伙伴,不要做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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