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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老董秘起诉公司违规罢免获立案5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 09:42  金陵晚报微博

  金证券记者 史亮

  虽然上海金陵被起诉的公告尚没有发出,不过,《金证券》记者独家获悉,一份法院传票已于昨日传送至上海金陵。

  上海金陵老董秘陈炳良昨日向《金证券》记者证实:“我确实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金陵,要求公司撤销2012年2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的‘免去陈炳良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会决议。”

  紧急提起诉讼获立案

  2012年2月12日,上海金陵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陈炳良先生“工作变动”为由,决议免去陈炳良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

  围绕这次无端被罢免的结果,上海金陵老董秘陈炳良进行抗争。《金证券》记者一直坚持跟踪此事,并先后撰写《上海证监局派观察员出席董事会》(详见2月13日A19版)、《独董反对意见未被采纳》(详见2月14日A20版)、《上交所放行“问题公告”引质疑》(详见2月15日A22版)、《上海金陵无故“被罢”董秘仍在岗》(详见2月17日A30版),《上海金陵老董秘四问上交所》(详见2月24日A29版)、《上海金陵老董秘赴证监会坚持维权》(详见3月6日A19版)、《上海金陵董事长“吃”警示函》(详见3月23日A29版)、《证监局进驻上海金陵查账三天》(详见3月30日A29版)引发强烈反响。

  《金证券》记者获悉,在4月10日,老董秘陈炳良将一纸状书告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为什么要赶紧诉讼法律?”

  昨日陈炳良告诉《金证券》记者:“因为这个议案有诉讼时效期。”  

  记者从新《公司法》里查询后发现,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生效日期是2月12日,老董秘诉讼的时间是4月10日,正好是在60天以内。

  法院立案5月开庭

  昨日,《金证券》记者获得的法院受理通知书显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此外,《金证券》记者获悉,法院已在4月16日向上海金陵寄出传票,并于昨日送达上海金陵。

  记者了解到,这次要求公司撤销纠纷的案件将于5月开庭。对于这次案件的看法,昨日《金证券》记者向主审法官黄梦云了解情况,不过并没有联系上黄梦云本人。

  而根据陈炳良的诉讼,他认为这份决议存在五大违规定。一是没有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毛辰召开本次临时董事会不符合规定条件。二是议通知也未按被告公司章程第117条和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4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日期和地点;2、会议期限;3、事由及议题;4、发出通知的日期。”要求,写明会议期限。三是被告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越过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免除陈炳良先生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要求被告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陈炳良工作并未发生变动,并且陈炳良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董秘轮岗,本次会议却以“陈炳良先生工作变动”这一并不存在的、虚构的事实为由,作为本次决议内容。五是解聘陈炳良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未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

  对于这次诉讼,上海金陵以及控股股东仪电并没有公开回应。

  证监局密切关注

  “上海证监局已密切关注此案件发展。”昨日,上海证监局内部人士告诉《金证券》记者。

  “我还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对上海金陵不公正决议的抗诉。”昨日,陈炳良告诉记者。

  记者昨日获悉,陈炳良自1992年9月22日与上海金陵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19日,上海金陵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请陈炳良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职期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陈炳良先生在担任被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历年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都为合格,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1)0793号“关于通报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陈炳良本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成绩:良好)。

  “董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对上市公司的不满,早有先例。”上海另外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告诉《金证券》记者:“同花顺原董秘方超就抗议过公司,要求讨薪,最终也成功解决。”

  这位上市公司董秘坦言:“希望上海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关注此事,推动公司的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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