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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侵权二审开庭 150万赔偿是原告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 02:53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夏 芳

  据驰誉国际介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无法提供合同纠纷证据

  历时3年的茅台葡萄酒侵权案第二轮诉讼昨日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而此次开庭,法院以双方谈话为主,就一审判决中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举证审议。同时,就茅台提起上诉的理由进行举证。据原告驰誉国际方介绍,原被告都有和解意向,但驰誉的和解赔偿底线是150万元。

  茅台尚未提供合同纠纷证据

  据了解,在驰誉国际起诉茅台葡萄酒与全世好侵权案一审胜诉后,法院判决茅台葡萄酒公司于全世好公司赔偿驰誉国际24万元的侵权赔偿款,而在2011年12月5日,茅台葡萄酒以撤销侵权案,并以合同纠纷为由反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证券日报》记者拿到的茅台葡萄酒和全世好的上诉书中写道,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同时请求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驰誉国际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茅台葡萄酒与全世好均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另外,茅台葡萄酒还提出,该案仅存在合同纠纷。并表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于是提出上诉。

  而驰誉国际的律师李继泉则对《证券日报》记者阐述了此次审议的基本过程,“法院以谈话的形式对一审判决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查证,以及茅台上诉的理由提出证据,最后法院提到双方是否和解问题”。

  驰誉国际丁涛对整个案件的审议对记者进行了阐述,“法官让茅台葡萄酒和全世好提供不是侵权而是合同纠纷的证据,但茅台方面没有拿出书面证据,只是提到是口头协议,并提出有过赔偿协议,但是都没有形成具体的文字协议,而茅台葡萄酒律师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该公司不是侵权。而茅台拿出了另一证据,就是驰誉国际为茅台制作商标与茅台酒委托其他方制作的商标的比对方面,茅台葡萄酒和全世好不能提供从设计到修改到成稿的一系列过程,而驰誉国际从拿到方案到设计初稿再到修改,最后到完成设计都有着完整的资料提供给法院”。“法官的表态是再去一审法官那比对,但是悬念不大。”丁涛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试图采访茅台方面的相关人员,但是对方不予回答。

  在审议结束后,茅台葡萄酒案件律师团中的一位女士对记者提到的案件问题也没有正面回答,对于记者问到茅台方面是否选择调解一事,该女士除了表示此次审议不对外公开外,其他的并没有多说。

  从李继泉律师的表述看,双方在认证一审的主要事实基本没有太大问题,而对于法院会因此而改判,“从目前来看,法院可能会维持原判,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排除其他的可能”。

  要求最低赔偿150万元

  在茅台几位律师离开法院时,他们在谈话中提到了150万的赔偿数字,记者追问驰誉国家律师时也得到了证实,“法官提出双方是否进行调解,三方均表示同意,不过,我们提出的赔偿最低要150万元”。

  对于150万元的赔偿,在驰誉国际看来是最低限,记者也查阅一审案件的材料发现,在一审中,驰誉国际曾提出要茅台和全世好对其的赔偿在200万元。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茅台不会赔偿150万元,因为一审中判决其赔偿的数额仅有24万元,如果茅台和全世好方面没有足够的证据提供,法院二审的结果可能会维持原判。

  当记者询问此次的调节中驰誉国际提出150万的赔偿,茅台方面是如何回应的,驰誉国际律师告诉记者“茅台方面的律师表示回去请示领导,而法院给出茅台请示的时间是3天。”

  也就是说,3天后,茅台是否同意调解中提到的150万元的赔偿,都要在3天后给法院一个说法,而对于茅台方面,记者没有联系到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实。

  而在驰誉国际看来,他们选择侵权案为由立案时给法院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今天看来一样没有问题。

  一边是150万元的赔偿,一边是要求法院撤销侵权案,主张合同纠纷,法院在没有正式宣判前,一切都存在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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