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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动滞后 *ST大地抗诉案美中不足

  ⊙记者 魏梦杰 ○编辑 裘海亮

  昆明市检察院一纸抗诉,令备受关注的*ST大地欺诈发行案再起波澜。对于原判决,各界质疑声不绝于耳,检察机关此举无疑是以实际行动给予了回应。有法律专家在认可本次抗诉的同时亦提出建议,若检察机关的反应更为迅速一些,在10天的期限内提出抗诉,便于法理中更为无懈可击。

  2月2日,*ST大地发布公告,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当日二级市场立刻给予反应。在2月2日深成指上涨2.05%的情况下,*ST大地放量下跌2.73%。当日成交金额为9327万元。

  自从*ST大地于2011年12月3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布欺诈发行案的审理结果以来,各界对于这一判决口诛笔伐。普遍观点是,作为近几年来欺诈发行的重要案件,ST大地欺诈发行案情节恶劣,造成影响巨大;而仅仅只是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400万元;以同罪名判处何学葵、蒋凯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等,如此量刑过于轻描淡写

  回顾*ST大地案情始末,虚增收入、长期隐瞒关联关系、伪造合同虚构交易业务……花样繁多堪称欺诈上市标本;案件被告以简单拙劣的手法完成了造假的全过程,对整个证券市场、众多投资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记者对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一事咨询长期从事法律事务的业内专家。该专家表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昆明市检察院对于备受质疑的*ST大地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完全符合其拥有的司法权力。不过,该法律专家表示,美中不足的是,若昆明市检察院的反应更迅速一些,那么这桩抗诉在法理上便更加无懈可击。“依据法律规定,抗诉的期限为接到判决书之后的十天。以公告所述的时间来看,似乎昆明市检察院在行动时间上稍晚了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显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无论如何,昆明市检察院的本次抗诉,有可能改变*ST大地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从而令这一桩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重新走回正义和公理的轨道,也将给案件被告方一个再度反思和救赎的机会。一切还是应了那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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