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覃秘 ○编辑 裘海亮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ST大地欺诈发行一案“罚酒三杯”未能过关,公司今日公告,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沸沸扬扬的*ST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去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2月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和赵海艳均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4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均为缓刑。
该判决结果一经宣布即遭到市场和媒体质疑,新华社直斥不痛不痒的处罚无异于鼓励上市公司造假,传递出的是一种资本市场惩戒功能缺失的信号,部分市场媒体调侃该处罚为“罚酒三杯”。知名律师严义明(微博)当即建议检察院应抗诉。
据公告,昆明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该院指出,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ST大地案一审判决之后,证监会相关官员曾公开表示,*ST大地涉嫌违法违规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这也被媒体理解为监管部门的态度,并拿来与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比较。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认为,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除了行政执法外,更需要强有力的司法执法作为后盾,在原判决明显偏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体现了司法参与资本市场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深度。
抗诉书中,重点提及了一审未予认定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该罪采取的是代罚制,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并不处罚作为犯罪主体的公司。据此推测,欺诈案的部分负责人恐难逃实刑。而抗诉书中提出的“原审审级违法”,是指这个案子中级法院才有资格审,但一审法院是个初级法院。多位检察官向记者表示这种错误极少出现,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一位从业多年的老检察官向本报记者介绍,检察机关抗诉后,按照程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开庭审理,也可以直接改判。不管以哪种方式,一个原本计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资本市场大案,再次回到了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给了法律和资本市场制度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
一个需要提醒的风险是,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报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并进而威胁到公司的上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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