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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主人借款惹纠纷 ST博元受累被判担半责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祝建华

  屋漏偏逢连夜雨。重组刚告吹不久,ST博元又收到一则借款合同的败诉判决。按照一审判决,公司必须对所涉借款及利息在5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这起公司前主人借款纠纷的判决,ST博元显然并不服气,不仅指出原告证据存在问题,同时对法院审理也提出质疑,并表示要积极上述。

  ST博元于2011年8月13日披露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卢赞称,2009年3月19日,上市公司向卢赞出具了《还款担保书》,承诺对麦校勋控制的方达集团对卢赞欠款共2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方达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卢赞向浙江省永康市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卢赞共计2427万元。当时,公司名称还为ST方源,麦校勋则为公司控股股东勋达投资持股100%股东,因此麦校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今的控股股东珠海华信泰是在2010年4月通过股权拍卖才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此变更为余蒂妮。

  由此可见,上述借款纠纷实际的发生时间为前任控股股东控制时期。而根据今年1月31日公司收到的一审判决书,判决麦校勋对主债务人方达集团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市公司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50%范围内承担内连带赔偿责任。

  但公司对此表示,经反复核实,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还款担保书》。根据《公司法》,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还款担保书》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并认定原告对此担保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公司应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诉讼判决,ST博元表示将进行上诉,以维护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根据ST博元今年1月19日的披露,因公司及子公司未开展经营无正常营收,逾期债务沉重,参股企业亏损,预计公司2011年亏损,而公司2010年盈利937万元。上述败诉的判决,将导致公司再添一层不利因素,增加财务风险。同时,今年1月11日,ST博元宣布终止瑞晶科技借壳,并在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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