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证实,首位向绿大地公司索赔的股民已经递交诉状并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记者联系到了这起案件的代理人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据张洪明介绍,原告系广东一位投资者陈女士,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计62498.98元。据张律师说,该投资者于2010年1月3次买入绿大地股票共1万多股,于同年4月陆续卖出,故可索赔损失6万余元。
律师分析认为,绿大地公司在上市后,其初始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该行为始于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即2007年12月6日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发布《公告》称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该日期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此外绿大地公司还存在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2007年至2009年其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因此,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年报披露之日,即2008年2月19日。绿大地于2010年3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首次对持续信息披露中涉嫌虚假陈述进行了揭露,该日期即为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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