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为绿大地案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7日 16:1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丁艳芳 投资者之所以高度关注绿大地案的进展,一方面这是近年来揭露的最严重的造假上市案,同时还有一批因绿大地而受害的投资者。“如果何学葵这些被告在10日内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可以正式开始了,今天我已经联络了十几个投资者,打算作为首批诉讼。”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已经有一百多位受害投资者与他取得了联系。绿大地造假案发后,这些投资者的损失都非常惨重,单个账户损失三四十万的都不少见。许峰表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将把上市公司绿大地作为第一被告,同时上述被判刑的何学葵等5人、绿大地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都将被一同列为被告。

  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

  但摆在法律界面前的一个难题是如何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因为只有在这一天前买入的投资者才有获赔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的事实“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仅有的只字片语只说“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市场并不知道事件性质会有后来那么严重。被立案时,其股价在25元左右,其后还随大盘的反弹攀升至最高的44元以上。但2010年12月23日起风云突变,大股东何学葵的持股被公安机关冻结,预示事情变得不一般,股价即刻坠落。终于,在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案第一次出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字眼,何学葵被正式逮捕,此时绿大地的股价已跌至23元。

  由此,出现了两个关键日子,2010年3月18日因“涉嫌信披违规”的立案日,2011年3月18日首次出现“涉嫌欺诈发行”的日子。

  “两宗罪”能否分开算?

  许峰律师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明显将绿大地案分列了“两宗罪”——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后一宗罪因数额问题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证监会仍可能对此开出行政处罚。他认为,欺诈上市罪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上市后的信披违规是针对二级市场的。“是不是可以将2010年3月18日认定为信披违规的揭露日,而2011年3月18日就是欺诈上市的揭露日?这样一来,2010年3月18日到201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就可以获得索赔资格了。毕竟这个阶段内买入的人损失最为惨重,他们也最关心绿大地案的进展。一个案子里有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有先例的,此前的大庆联谊案中就有。”不过,这个算法还需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陶雨生律师也赞同“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假设,但如果只能取其一的话,他认为不论是从消息揭露当日的市场反应剧烈性、揭露信息的确定性,还是受损投资者范围的普遍性来看,显然2011年3月18日比2010年3月18日更符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意义。不过,大部分代理此案的律师目前仍持保守观望态度,暂时只接受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者的诉讼委托。

  如何鼓励投资者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目前更多的绿大地案受损者仍在观望。“亏损三四十万的投资者,要起诉就得先付六千元左右的诉讼费,而且案子也一定会拖很久。他们已经损失惨重,拿出这笔诉讼费后又不知道判决结果如何,有些人就犹豫了。”看来,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使他们更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的管理层还有很多事需要做。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绿大地吧 】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