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吴妍妍 张莹) 近日,某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曾小姐致电广州地税咨询,自己任职的上市公司即将向个人股东发放上市后本年度的股息红利,请问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是否有适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广州地税向曾小姐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文中所指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50%×20%。
因此,该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派发的上市后股息红利都能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