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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公开谴责大元股份董事长及财务总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07:23  东方早报

  早报讯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公开谴责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元股份,600146)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经过上证所审核,大元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大元股份2010年2月3日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珠拉黄金股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拉黄金”)100%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为16.75亿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97%)。但是,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黄金的股东郭文军支付股权收购款14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并且,其中于2010年9-11月支付的9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的行为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大元股份在2011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矿业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与核二〇八大队签订《合作收购合同》,公司拟以1.3亿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的价格收购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世峰”)52%的股权;上述《合作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中包括“甲、乙双方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然而,公司在既未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交易对方5000万元收购股权预付款,并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证所认为,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作为直接参与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决定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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