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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障碍清除 部分ST公司或陷入绝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8日 19:35  全景网络

  全景网9月28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新规做出了首个司法解释,这或意味着更多的ST公司将走向破产。此前表现抢眼的ST股随即集体退潮。

  9月27日,ST板块跌0.57%,远差于上证综指涨0.91%的表现。28日,ST板块再跌近2%,盘中多达12只个股跌停或触及跌停,差于上证综指跌0.95%的表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分析人士指出,该解释意在保护债权人,即法院不能变相抬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现在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权人申请时举证”。上述分析人士说。

  一般而言,进入破产重整的ST上市公司很多都已资不抵债。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让它破产,这将使大量的ST公司陷入破产绝境。而在破产清算次序中,债权优先于股权,一旦债权人申请ST公司破产,那些持有ST股的投资者将会一无所有。

  当然,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有重组价值的ST公司并非全无好处。该解释加大了《破产法》的执行力度,那些有重组价值的ST公司一旦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就可以“倒逼”监管部门加快审批,因为该类型公司的破产重整往往与资产重组绑定在一块。

  而此前已有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被行政程序拖延的实例。例如,*ST华源2008年12月就已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并获法院通过,但直至9月27日晚间,其才迎来将于10月11日可恢复上市的通知。

  不过,鉴于上述司法解释事实上加速了垃圾股的退市之路,博弈资产重组成功已无异于火中取栗。(全景网/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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