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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余股东索赔1亿 华闻传媒被诉虚假陈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7日 02:33  证券日报

  中国资本证券网 夏齐林

  近日,有投资者向中国资本证券网反映,来自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0余位股民,委托北京未名、浙江裕丰、上海汇业、山西恒一等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闻传媒(000793.SZ)证券虚假陈述,该证券索赔案件将集中开庭审理,涉及索赔金额合计约1亿元。

  据悉,本次华闻传媒股民维权事件,是自2007年的东方电子6000多位股民维权事件之后,人数最多、涉及索赔金额居第三的又一次股民维权事件,而在财政部或专员办作出行政处罚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事件中,华闻传媒维权事件的人数和金额都是当之无愧的第一。

  2007年年报会计差错

  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的《关于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财政部海南专员办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对华闻传媒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琼监(2008)132号),指出华闻传媒在新会计准则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要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调整账务、补缴税金及罚款。

  根据上述公告,华闻传媒存在以下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99.52万元账务处理不当。2、职工福利费结余94.95万元账务处理不合规,相应减少当年利润。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少计营业收入302.25万元。2、少计利息收入4.41万元。3、计提坏帐准备800万元依据不充分。4、未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多列费用1490.30万元。5、记账原始凭证不合规。6、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造成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配比。因上述第(二)条第4、5、6款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以内部收款凭证入账、错用会计科目等,财政部海南专员办决定对公司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三)少缴税金31.31万元。

  (四)典当业务违规经营,获取违规收入。

  维权律师厉健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华闻传媒在公开披露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而华闻传媒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活动遭受经济损失,华闻传媒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维权的投资者表示,本次华闻传媒维权事件,维权股东目前有800余人,涉及索赔金额上1亿元,这一数据得到了部分维权股东的代理律师张洪明的确认。

  9月25日,华闻传媒方面人士对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财政部海南专员办出具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引起的股东维权事件,目前公司不方便对外讲。

  索赔末班车 三大争议焦点

  2010年11月,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浙江裕丰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28位股民起诉华闻传媒,海口中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正式拉开华闻传媒证券索赔大案序幕。

  而此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仅剩4个月,全国各地华闻传媒股民闻风而动,最终有800余位股民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海口中院提交起诉材料,搭上这趟“索赔末班车”。

  据悉,由于此次索赔事件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相关法院在2011年3月底召集原告律师代表、华闻传媒公司代表进行诉前调解,但诉前调解几个月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海口中院已在2011年6月下旬对2010年底已立案的30余起案件率先开庭,并于2011年7月下旬正式受理其余800余起案件。

  据厉健律师描述,本次华闻传媒股民维权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财政部海南办对华闻传媒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否属于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前置条件?维权方认为,财政部海南办对华闻传媒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且华闻传媒在2009年3月3日公告《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更正情况,证实其对财政部海南办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认可的。财政部网站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五号)专门提及华闻传媒被行政处罚事宜,并点名批评,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前置条件。而华闻传媒坚持认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属于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事先告知行为,并非正式的、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并没有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是否缴纳罚款也拒绝回答。

  焦点二、被告2007年年报及此前年度会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方认为,华闻传媒2007年年报及此前年度会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而华闻传媒则认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涉及相关内容不构成虚假陈述,不符合“重大事件”之要求。理由在于该文件涉及的2006年、2007年数据,相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利润总额、净资产来说,显然很小,均达不到“重大”的标准。

  焦点三、如果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如何确定?原告损失的确定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维权方认为,投资华闻传媒股票与被告证券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入华闻传媒股票之后,因卖出或者因继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亏损;与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有关系。而华闻传媒则表示不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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