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伟 ○编辑 裘海亮
深交所周四公告称,承德露露与关联方承德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所相关规定,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据查,2006年11月,承德露露向露露集团购买了其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承德露露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股份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10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
深交所表示,承德露露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修订)》第3.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