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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半年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 06:0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编者按:中国证券市场即将走完2011年上半年的旅程,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既给市场建设与监管造成较大压力,也提供了新的机会。如何评判中国证券市场今年的“半年报”?今日,本报对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做一盘点,与广大读者一起回顾这不寻常的半年。

  关键词

  严打内幕交易

  描述:1月7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结果,分别为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孚集团)及部分个人内幕交易“ST兴业”股票案和张小坚内幕交易“SST集琦”股票案,相关责任公司及责任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时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基金)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黄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黄林在任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重要信息,操作其控制的汉唐证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现信达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荆某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中国收益基金买入并先于或同步于该基金卖出相同个股。决定取消黄林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6月15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点评:公平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命脉,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内幕交易不仅仅是一种容易引起广大投资者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触犯刑法的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它也往往是一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如果不把这颗“毒瘤”铲除,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践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上市公司声誉,加大股市运行风险,必须要依法坚决打击和积极防控。

  对于内幕交易,首先,要从源头上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完善相关制度;其次,要加大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再次,坚持管理层率先垂范原则;最后,还要加强教育,教育投资者知法守法、严格自律。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随着现代化手段的充分运用,犯罪花样的不断翻新,监管工作的艰巨性有效性也要不断提升,内幕交易防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还资本市场清新空气必须铲除内幕交易这颗“毒瘤”!

  关键词

  QFII参与期指

  描述: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共收到22份意见。5月6日,该《指引》正式发布。指引明确,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据介绍,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中国证监会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点评: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而QFII被限定在只能从事套保交易,这是监管层在初期采取的谨慎措施,是出于对市场稳定的考虑。同时,QFII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并仅从事套保交易,也可以发挥国外成熟机构对市场的定价作用,在国内基金等机构尚未进入股指期货前,让市场的波动或许会进一步收敛,并将促使市场进一步回归合理估值。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需要股指期货;推出股指期货,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要。当前,国内机构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套期保值效果。虽然QFII参与股指期货被限定在只是参与套保交易,但随着QFII的介入,肯定会使股指期货交易更加成熟稳健。

  关键词

  期货品种扩容

  描述:2011年上半年,中国的期货市场添俩“新丁”。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称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上期所挂牌铅期货合约。3月24日,铅期货上市仪式在上期所举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专栏)现场揭示交易风险,称“铅期货上市后其市场功能的发挥需要一个逐步培育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理性参与铅期货交易。”

  3月22日,中国证监会称近日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焦炭期货交易。同时,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大商所挂牌焦炭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焦炭期货是世界上第一个同类期货品种,合约规则具有我国特色,更加需要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呵护。

  点评: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体系不断健全,但是,我国期货品种依然需要丰富。因为推出更多的期货新品种,将会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期货市场,提高市场成交量。因为市场的品种越是健全,投资者的投资欲望越是强烈。

  近年来,我国对能源和大宗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长,由此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重要消费国,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由于在大宗商品国际定价上没有话语权,不得不受制于人。此外,我国期货市场市场开放度较低,虽然在某些品种上取得一定的国际影响力,但整体在大宗商品定价上的话语权仍很少。

  因此,我国需要逐渐丰富期货品种,使中国逐步进入期货红利时代。中国期货发展到今天需要开启分享中国红利的新时代,也就是全球定价体系里面中国的权重会增加。我国要争夺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势必要向欧美等国建立的定价体系提出挑战。当前,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期货市场,是争夺大宗商品定价权的唯一途径。

  根据今年年初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传出来的消息,对于期货市场,今年是要“积极完善新品种上市机制,积极推进条件具备的商品期货品种上市”。

  下一步期货市场的发展,从战略上看,应该在三个领域积极拓展期货市场空间,在商品期货,应该持续推出原油、商品油、电力、煤炭等的期货和期权,金融期货推出指数期货,国债期货,气候方面要推出碳排放量、天气、温度期货,自然灾害期货期权。

  关键词

  并购阳光审核

  描述: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据介绍,此次发布的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上市公告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

  据了解,在推行“阳光化审核”方面,2010年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常用问题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审核标注进行了集中梳理,分别以问题与解答、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法律适用意见及法规修正案等多种形式陆续对外公开。

  据介绍,证监会目前已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并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提高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推动并购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下一步将把并购重组进程逐步向市场公开,接受市场的监督。

  点评:“三公”原则的其中一点就是“公开”,中国证监会发布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就是对其推行“阳光作业”的又一次很好的诠释。

  推行“阳光化审核”,有利于增进市场参与主体对证监会发布的法规、审核工作程序的了解,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注重重组方案的质量,促进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同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化作业”,是保障并购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对监管者的自身约束,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合理预期,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

  保荐问核机制

  描述: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建立问核机制,进一步落实保荐责任。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表示,证监会已经建立了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将监管关口前移,并将所有保荐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这将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各司其职。

  据了解,问核机制中询问的问题涵盖了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近40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了投资者投资判断时关注的重要事项。

  5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则明确,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明确了行业标准,引导保荐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为保荐业务现场检查和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和标准,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内控水平。

  点评:保荐人的角色是什么?“把门人”。

  为何这么说?因为一家公司要上市,首要的一关就是需要保荐机构、保荐人对这家公司进行调研、考察,然后看起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因此,这就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人做到勤勉尽责、尽职调查。

  问核机制是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项监督机制,目的是了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重要事项的核查情况,监督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核心是建立问核机制,进一步落实保荐责任。增加问核机制是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具体措施。这个机制对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个机制也可以看作是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的一项细化措施,是对市场约束的强化,将提升一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可以预见,问核机制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促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促进市场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职,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市场诚信文化建设,为证券发行制度的后续改革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券商自营扩大

  描述:5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

  规定采取指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规定还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同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根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证券公司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在母子公司之间实行法人隔离外,规定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此外,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点评:随着金融创新、市场发展,境内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部分证券公司提出了投资现行规定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的想法。但是,我们看到目前境内市场上的这些金融产品,有的属于证券,有的不属于证券;有的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流动性好,有的结构复杂,风险较大;有的可以由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有的不太适合证券公司直接进行投资,对不太适合由证券公司直接进行投资的产品,从证券公司了解产品、培养能力,以为将来面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积累专业经验的角度考虑,又应当允许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或投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

  关键词

  重组配套融资

  描述:中国证监会5月1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是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为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点评:资产重组和再融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热点。监管层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这有利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关键词

  基金公平交易

  描述: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了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也就是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据介绍,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公平交易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二是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三是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另外,为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修订稿增加一款,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点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记得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三年来,法规实施效果良好。

  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有必要规范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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