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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方案频频变脸 背后暗藏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31日 07:07  东方早报

  新华都提高紫金矿业分红比例提案昨获准 “应防止大股东利用提案权调节股价”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昨日,紫金矿业(601899.SH,02899.HK)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提出的提高分红比例方案。

  类似紫金矿业分红预案发生变脸的情况今年来频频出现。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时公布的利润分配预案,会对股价产生“炒作效应”。然而在分配预案公布后,上市公司股东还拥有对分配预案修改的提案权。在股东提案权背后,开始隐现利用提案权制造利好或利空信息影响股价的行为。

  修改分红预案

  拉抬股价?

  紫金矿业昨晚发布股东大会公告称,新华都提出的提高分红比例方案,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新华都在5月5日提议,在紫金矿业董事会提出的2010年现金分配方案基础上,增加“每10股普通股转增5股”的分配方案。新华都提出增加分配方案的理由是,紫金矿业2010年度的资本公积金余额充足、且股东投资应得到相应回报。数据显示,紫金矿业2010年实现净利润48.28亿元,加上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2.374亿元,201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0.5亿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93.77亿元。

  与紫金矿业一样,在分配预案公布后,向股东大会提请修改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但在这些提出了修改提案的上市公司中,有一些公司的股东,在分红预案修正的“契机”中,不失时机地在股价冲高后,成功套现。

  劲嘉股份(002191)便是最显著的案例。

  劲嘉股份在5月10日发布公告称,第二大股东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实业)在今年5月6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增加分红的临时提案。太和实业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红利4元;在此之前,劲嘉股份在年报中披露的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现金1元。

  在公告发布当天,劲嘉股份股价逼近涨停,当天收盘上涨9.62%。毫无疑问,太和实业的这一提议,直接造好了劲嘉股份的股价。因在5月11日公告该利润分配提案未获通过,当天劲嘉股份几乎跌停。

  但是,5月10日晚间,劲嘉股份发公告称,二股东太和实业在5月4日、5月5日在二级市场分别以10.57元/股、10.5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份,合计达到605.8251万股,减持比例为0.94%。虽然公告未提及在5月10日涨停当日,太和实业是否有进一步减持,但5月4日、5日的减持,却到5月10日才公告,显然是有了“时间差”。

  和劲嘉股份演同一出,还有凯诺科技(600398)。3月24日,凯诺科技公告称,董事会收到截至3月22日由股东代理人苏方远接受委托共计持1975.40万股(占总股本3.06%)的股东提交的利润分配临时提案: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并派现1元。3月24日,凯诺科技以涨停收盘。蹊跷的是,当天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数据显示,买入前5位的营业部中有4家居然也同时出现在了3月25日卖出前5位中,4家营业部两天内买入和卖出金额也相差无几。

  值得关注的是,劲嘉股份和凯诺科技的新增分配提案都显得非常“无厘头”。因为,如果按照这些异议股东提出的新方案实施,劲嘉股份和凯诺科技的资本公积金余额几乎就将被用完。

  “股东提案权”

  存法律空隙

  截至昨日,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10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对2010年年报的分配预案进行修改。其中有不少公司是因为在此期间内实施定向增发而修改预案,但上述公司确有存在以“股东提案权”来套现之嫌。

  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场人士表示,按照上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股3%的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的“利好”消息来影响股价,等待股价上涨之后卖出,而等到股东大会否掉高送转提案之后股价下跌时再吸入,这样短差获利就非常可观了。

  上述人士表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而提案权需要所持的股份只要3%,这也就意味着持股在3%到5%之间的股东在双向操作时可以不受到监管,同时也可以利用提案权来打擦边球,影响股价而达到获利的目的。

  此外,还有市场人士表示,实际上对于提出提案的股东来说,股东大会的时候完全可以投票反对高送转提案。按照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往往登记日和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还相隔一段时间,提出提案的股东完全可以在登记日之后卖出股票,这样在股东大会上还有投票权,然后再投反对票,股价因利好落空之后自然就会下跌。

  一上市公司独董兼政法大学教授向记者表示,股东提案权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生的,以保证中小股东的意思能在股东大会上讨论决议的机会,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能享有股东提案权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达到6个月的,以防止滥用该权力。”

  但他也指出,因为A股市场一直有“炒作高送转股”的习俗,“因此一些股东就会滥用股东提案权,来影响股价,实现盈利目的。”他表示,对于那些一看就不靠谱的分红提案,尤其需要警惕,“因为很可能就是用来炒作股价的。”该人士建议,对于这些明显的具有炒作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应该可以查询到股票账号,然后对其进行处罚,“这个样本若被复制,可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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