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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嘉联受处罚导致股价下跌 股民可提出民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 01: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很多受损股民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提出疑问。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昨天表示,中小投资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宋一欣认为,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从2010年3月19日新嘉联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处罚公告之日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月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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