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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介入 石墨矿事件或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3日 06:02  中国经营报

  夏欣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4月19日,作为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书,要求对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涉及的四家券商及相关分析师,以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查处。

  4月20日,针对近期中国宝安与券商关于石墨矿各不相同的表述而引发的争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已对有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核查工作。目前核查工作正在进行,如果发现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监管层介入调查的消息,让市场有理由相信,中国宝安“石墨门”、券商“研报门”之争不久或将大白天下。若券商因虚假研报处罚,那么,平安证券等四家券商将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颁布后的资本市场首例触礁公司。

  孰是孰非

  4月19日,张远忠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四家券商及相关分析师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期间,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宝安的研究报告,称中国宝安控股子公司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大量石墨矿资源。四家券商研究报告的结论都是让投资者增持、推荐或买入中国宝安,最终却导致部分投资人亏损。

  据此,张远忠认为:四家券商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得出券商违规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券商不能给出得出研报结论的出处或依据。此前,张远忠曾向上述四家券商发过律师函,要求他们说明“在何时、何处、何种方式得知中国宝安拥有的鸡西石墨矿探明超大储量”?

  不过,对于关乎清白与否的利害,四家券商皆选择缄默不语。在研报中,记者注意到,除了国泰君安,另外三家券商均表示曾去中国宝安做过调研,不仅日期凿凿,而且与上市公司高管就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等等。

  某券商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不方便回应的主要原因是监管层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开声明。“其实,证监会在春节后就问询过此事,并且早已介入调查,我们也已经向证监局上报了事情始末经过的书面材料。”该人士称:“不过,目前还在调查之中。”该券商的说法与目前监管层的说法两相印证。

  “四家券商同时出具判断一致的报告,应该不是空穴来风。”一位券商研究总监判断:“研究员与上市公司合谋,欺骗投资者的可能性很小。”

  此前,与中国宝安第一次发布澄清公告否认有石墨矿时针逢相对,湘财证券研究所曾高调反击,称“研报中论述的信息均源自中国宝安及其子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媒体信息也是券商通常的消息来源之一。”另一家涉事券商补充。

  究竟孰是孰非?外界除了对四家券商提出质疑之外,也对中国宝安是否拥有石墨矿一事,在三个月内,做出三个截然不同的表述产生非议。此外,中国宝安在券商研报出炉之后一二个月才否认的延迟做法把中国宝安推到风口浪尖。

  对于上述疑问,记者给中国宝安公司发过传真,希望予以解释。截止记者发稿之日,尚未接到中国宝安方面的回应。

  “如果券商握有上市公司有关表述矿藏方面的证据或其他调查证据,而上市公司表述在变,则上市公司有误导性陈述之嫌;若券商无上述证据而自行表述的情况,则券商有虚假陈述之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如是分析。

  免责条款

  事实上,中国宝安一再出面澄清石墨烯事件,却似乎总是澄而不清。中国宝安4月15日最新公告又称,“石墨矿资源已经基本确定”。

  针对上市公司表述口径一直在变的事实,有律师质疑,其背后有否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之嫌。不过,这些都须经证监会调查查证。

  上述四家证券商当事人之一告诉记者:如果观察中国宝安发布公告的时间点或证实上市公司的上述嫌疑。

  4月15日,中国宝安复牌当日,二级市场股价快速拉高,收盘价20.96元,上涨5.59%。

  而从去年底,四家券商发布研究报告,称中国宝安旗下子公司贝特瑞拥有大量石墨矿资源期间,中国宝安的股价旋即开始飙升,最高时候曾到25.45元,大涨了85%。但自今年3月15日,中国宝安发布澄清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中国宝安大跌11%。

  上述券商总监表示:如果站在投资者的角度看,现在有三种可能性,上市公司或券商二者中的一方有过错;上市公司与券商勾结串谋,操纵二级市场,忽悠投资人。

  因此,宋一欣律师建议监管层尽快公示结果,以正视听。

  记者注意到,在各家券商研究报告末尾,有一句关于“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提示。

  对于券商能否因研报免责条款而免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未必都能免责。除非券商研员能证明研究报告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无关,或者,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过失,以及与上市公司串谋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免于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而在张远忠代理的受害人当中,由于听信券商发布研究报告,不少股民遭受损失。那么,投资人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从张远忠提交的查处申请看,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机关对四家券商的请求还限于行政处罚级别,并未涉及赔偿事宜。

  下一步,“一旦证监会认定券商有违法行为,我将替代理人走法律诉讼程序,再议投资人的赔偿事宜。”张远忠称。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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