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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被操纵 18位股民起诉终于获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6日 03:50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18位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等人操纵中核钛白(现名*ST钛白002145)股票价格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据悉,上述案件诉请金额合计约为135.4万元。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受理此案。

  早在2009年7月初,宋一欣律师向北京二中院提呈了两起案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收案案件。2010年9月,宋一欣律师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呈12起案件。2011年3月底4月初,宋一欣、薛洪增律师各向北京二中院提呈4起案件,目前这些案件均立案。

  程文水、刘延泽等涉嫌操纵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交易。

  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账户组在中核钛白股票的账面收益为-580.65万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程文水、刘延泽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的违法行为,也未再移送公安机关刑侦,故不存在已判或待判的刑事诉讼。

  诉讼时效于周六到期

  根据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宋一欣律师表示,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受理,并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因此,在程文水、刘延泽操纵股价期间,相关投资者受到侵权影响并导致了投资损失,都可依法起诉,要求上述两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同时,可要求相关6家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投资损失范围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6家公司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后不久,公司曾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自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股票成交量迅速放大,“对于此日期,可以认为是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中的操纵股价揭露日。相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则为2008年10月6日。”薛洪增律师称。

  据了解,2009年6月初,宋一欣律师、薛洪增律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中核钛白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并认为在操纵公司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8年9月10日至16日间,买卖或持有过公司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作为原告,应是同时交易的反向交易之善意投资者。不过,由于该案诉讼时效截至本周六,即4月16日到期,故该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工作已经结束。”两律师同时表示,“今后不再受理股民新的委托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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