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当庭质问:你的所作所为是否配得上“十大品牌市长称号”,李回答时声音哽咽称:对不起中山市人民
正义网广东4月6日电(记者 朱香山 通讯员 韦磊)今日(6日)上午,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者在现场参加了该案庭审。
庭审现场人满为患
记者了解到,本案的被告人多达10人,其中李启红家族成员占了近一半,包括李启红及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同时受审的还有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总裁助理、发展规划中心经理郑旭龄、原公用集团企管部经理周中星、原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等共6名被告人。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辩护人坐席坐满了有18名辩护律师,旁听席上更是人满为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此案被告人多达10名,故参加旁听的被告人亲属人数较多。另外,李启红即将受审的消息被报道后,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虽然此案被安排在广州中院的大法庭审理,但由于要求旁听的人数太多,法院要求每家媒体只能有一个旁听证,此案旁听资格可谓一票难求。
主审法官宣布本案开庭后,李启红等10名被告人被依次带上被告席。记者观察到,李启红坐在被告席最左边,看上去和普通老年妇女无异,没有了在市长位子时的意气风发,但面目表情比较平静。
公诉人指控李启红三项罪名
法官对所有被告人核实身份之后,随后出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列举了李启红等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在宣读最后称,李启红身为证劵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涉及对证劵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劵并泄露信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追究李启红的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李启红一直在凝神倾听,当公诉人提到李与其与丈夫林永安经过商定后购买“公用科技”股票时,李启红似有话说,但并未出声打断公诉人。
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后,法警将其他被告人带离法庭,首先对李启红进行了法庭讯问。
李启红称起诉书存在三点事实出入
在法官询问李启红对起诉书有没有意见时,李启红称自己对公诉人提出的三项罪名没有意见,但她强调:“案情事实方面有三点出入,一是我告诉林小雁买入200万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诉书所说的236.5万元;二是买股票的事是我自己决定的,并没有与林永安商量过;三是我只是交代林小雁帮忙操作买股票,并没有向她泄露股票价格会上涨的内幕消息”。另外,李启红还称自己对起诉书还有两点意见补充,一是自己的泄露内幕信息及受贿罪两项罪名属于自首;二是并没有收关天计的钱。
在公诉人向李启红指出,她在侦查机关供述,曾告诉林永安谭庆中建议其购买“公用科技”的股票,现在又对此进行否认,该如何解释,李沉默片刻称:“过去说过的我都承认。”
自己不懂证劵法,认为只是违纪或违规
李启红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她说主要是由于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对证劵法不懂,“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纪或者违规。”当听说自己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精神几乎崩溃,这是我这50多年人生中最惨痛的教训”。公诉人当庭质问其所作所为是否配得上“十大品牌市长称号”,李回答时声音哽咽,称自己辜负了党,对不起中山市人民,现在感到很后悔。
坚称自己属于自首 退庭时对法官说“谢谢”
李启红在庭上强调自己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两项罪名属于自首,她说,自己在被双规以后,在没有任何同案人员对其进行揭发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应该认定属于自首行为。
记者观察到,李启红在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讲话条理非常清楚,她多次对公诉人说:“过去交代过的我现在都承认”,“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清楚,请再说一遍”。另外,她在回答辩护人询问时都是面带微笑,在结束询问被带下法庭时,李启红甚至微笑着对法官说“谢谢”。
检察机关指控李启红涉嫌犯罪事实: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006年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5月,谭庆中在担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将集团公司整体资金注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构思告诉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随后,谭庆中要求郑旭龄准备一份关于集团公司重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整体上市的材料,并于2007年6月26日向李启红全面汇报了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2007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了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下旬,李启红与林永安商定后,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资产重组,股价会上涨的内幕信息,并让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钱帮助买卖“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36.5万元,从其丈夫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以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人民币277万元,指使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人民币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人民币1983万元。
受贿罪
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了帮助。并接受了梁某某的请托,指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的子女等人解决入学问题,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40万港元。
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2009年9月在家中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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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启红其人
李启红是地道的中山人,生在中山,长在中山,从只有小学文化的编织工一直走到市长高位,整个仕途也都在中山,曾入选“2009年中国十大品牌市长”。2010年5月末,她被中纪委带走,颇有些“传奇色彩”的政治生涯就此终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