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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触目惊心 问题股再敲监管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7日 23:07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首席记者 段海涛

  “绿大地欺诈上市凸显了诚信文化的缺失,也凸显了资本市场对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更重要的是发行审批的上市体制提供了‘圈钱’的土壤和太多的权力寻租空间,必须进行改变。”26日上午,山东经济学院区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导报特约评论员董彦岭教授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此前的18日,云南上市公司绿大地(002200)发布公告,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已被执行逮捕。而绿大地因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多时。

  从去年年底湖南胜景山河因涉嫌IPO造假暂缓上市起,近期与“弄虚作假”丑闻牵扯在一起的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绿大地“欺诈门”事件再次暴露资本市场诚信危机,在责难企业、中介机构、发行监管部门的同时,我们也有理由反思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违法打击力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并予以改进。

  获利与处罚天壤之别

  “通过欺诈上市,何学葵目前股票市值8亿元以上,可按现有法律,最多坐5年牢,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也就被罚1700多万元。换做你,干不干?”25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导报记者提出这样的问题,直指资本市场惩罚过轻的弊端。

  根据公开资料,绿大地“劣迹斑斑”的历史早已说明,这家公司爆出大问题绝非偶然。据了解,自2007年12月21日上市以来,绿大地两次更换财务总监,三度更换审计机构,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更是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快报,如此欺诈行为着实令人触目惊心。

  “造假之风之所以如此猖獗,和监管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给违法违规者足够的警示有关。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高收益、低风险,冒险显然是值得的。”刘国华说。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100以上5/100以下罚金。”

  刘国华表示,相对于证券法对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最多60万元的罚款,这已经是现有法律中对欺诈上市的最高惩罚手段。

  导报记者了解到,绿大地2007年上市时共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16.49元,募集资金3.46亿元。按募集资金总额5%的惩罚力度算,绿大地及何学葵最多被罚1731万元,何或许再获刑5年,仅此而已。而何学葵目前持有绿大地4325.80万股,即便按连续大跌后25日的收盘价20.49元计算,市值也达到了8.86亿元。1731万元的处罚与8.86亿元的市值相比,无异于九牛一毛。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必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投资者才能通过诉讼进行索赔。

  “目前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均未出台,股民尚无法索赔。即使将来下了处罚,由于遥远的距离、高昂的人力成本、漫长的时间等待,索赔的股民也仅是一小部分。”刘国华说。

  个体索赔难度大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董彦岭表示,上市公司监管只局限在证监系统难免有疏漏,应鼓励股东、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同时借助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形成多元监管的模式。

  对违法行为惩处不严也是问题所在。刘国华表示,美国证券市场关于信息披露、打击证券犯罪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介绍说,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其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而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刘国华表示,美国证券市场因侵权行为引发的集团诉讼一般是由律师启动的,在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每一个投资者都是被侵权的投资者,只要其不明确放弃索赔权利,均是集团诉讼的成员。

  “相对于集团诉讼,我国的个体诉讼难度显然更大,小股民维权经常遇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刘国华认为,“5年和25年、60万元人民币和2500万美元”,不仅是刑期和罚款数额的不同,还向证券犯罪者传递了不同信号。

  “国家应提高证券犯罪的刑事刑期,提高刑事和行政的打击力度;民事方面,能否放松前置程序,比如交易所谴责等都能做为立案的前置文件。”刘国华建议说。

  期待多方担责

  “在目前的审批体制下,上市公司还是稀缺资源,为了上市,很多公司会花费巨额成本,而一旦上市成功也会要求巨额补偿。上市已成为部分公司、高管及地方政府谋利的行为。”董彦岭表示,上市其实是为了融资,而目前的审批制造成严重的溢价发行,上市已被理解为“圈钱”的代名词。

  “正是有着巨大的利益,才促使造假行为屡禁不绝。”董彦岭认为,应该放开审批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让更多的企业能更容易上市融资,这样才能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减少为巨额利益而造假的行为。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绿大地事件中,保荐机构是否做到恪尽职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也为各界所诟病。而这些中介机构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同样引人关注。

  刘国华认为,绿大地的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这些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直接责任人,都可以作为被告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责任。

  不过,对相关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他们参与或默认造假的原因之一。反观美国轰动一时的安然事件,不仅公司倒闭、高管被判重刑,连为安然公司服务的著名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此倒闭关门。正是这样高昂的造假成本,让美国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

  董彦岭和刘国华均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能以绿大地事件为切入点,对上市公司、原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欺诈违规行为处以重罚,并推动发行制度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才是真正值得期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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