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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上市 受损股民可提民事赔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6日 08:44  证券日报

  记者侯捷宁

  日前,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所谓欺诈发行,又叫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向市场与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由于绿大地已上市多年,既不能撤销核准、停止发行,也不能撤销核准、返还本息,只能让发行人即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原董事长何学葵、保荐人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了,包括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宋一欣律师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已开始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原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据宋一欣介绍,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分析人士指出,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虛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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