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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广通虚假陈述赔偿案即将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 05:35  证券日报

  两股东索赔24万元 律师建议股东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本报记者 高 琴

  中电广通(600764.SH)早在2009年4月曾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已有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应的投资损失。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北京市盈科律师臧小丽作为原告代理人受理了此案。

  据臧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她刚刚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法院定于2011年2月28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法院这次安排交换证据涉及到两名投资者,预计两人的索赔金额合计是247401元。

  根据公开资料,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使用过的证券简称有“中电广通”、“G中广通”、“三星石化”。

  从中国证监会2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看,中电广通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是:一是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及年报、2005年中报及年报、2006年中报均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该违法行为涉及的是中电广通对中国有线未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款共计1.5亿没有及时入账,并在历次定期报告中均予以隐瞒。二是中电广通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以自筹资金增资重庆网络,该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导致股价波动异常,在上交所多次询问下中电广通仍拒绝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该行为违法了重大信息要及时披露的要求。由此,证监会对中电广通处以40万罚款,并对包括现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倪剑云在内的11名高管处以罚款、警告等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而受损的投资者有权主张赔偿。具体而言,获赔的条件就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受损的人。

  臧小丽律师指出,结合中电广通案而言,最有希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04年4月23日及以后——2006年11月22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06年11月22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其中,2004年4月23日是中电广通发布2003年年报之日,可以理解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06年11月22日中电广通发布了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这一天可以理解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鉴于中电广通信批违规的时间跨度比较长,相应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能人数也比较多。但是,如果这些投资者没有及时起诉的话,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胜诉获赔。按照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中电广通是在2009年4月14日公布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投资者最迟应当2011年4月14日之前办好全部起诉立案手续才算赶上了索赔的末班车。现在,离起诉截止日期已经不远了,据悉不少股东正在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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