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上市公司环境事故披露待规范 中金岭南陷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0日 01:52  中国经营报

  许浩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尚未平息,另一家有色金属类上市公司也陷入了“环保门”。

  10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中金岭南(000060.SZ)突然紧急停牌。当晚,中金岭南发布公告称,环保部门近日发现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发现铊超标,经查明此次铊超标由该公司下属韶关冶炼厂排污而导致。

  而相关信息显示,10月18日之前,环保部门已经发现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出现铊超标的情况。基于其危害性和严重性,污染事件的信息应即时披露,今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对关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作了严格规范,要求须在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而中金岭南在事发三天后才发布相应公告。

  此次中金岭南“环保门”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在上市公司环保事故信息披露问题上。在业界看来,信息披露问题背后,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滞后。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3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思汇政策研究所联合发布了一份调研报告。该报告称,175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共超过750条。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思汇政策研究所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这些企业中,对环境信息如实披露者“几乎为零”。

  “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明确哪些信息需要披露,也没有明确要求披露的程度。”马军认为,虽然有相关法规涉及,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以中金岭南的污染事故为例,污染发生后究竟应在什么时间内予以公布,由谁率先公布,以什么方式公布,都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规定模糊,才导致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貌似都有责任,却又都可以找到不公开的托辞。”马军说。

  除了法律规定欠缺之外,处罚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未履行该规定,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措施来处罚,但是该办法中的处罚措施仅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措施。

  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有诸多亮点,比如首次规定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环境报告制度,首次要求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但是,《指南》是指导性文件,并非行政法规,其本身并无法律强制力。对于其执行力,诸多法律专家深表担忧。

  “环境信息公开本身不能解决污染问题,但是信息的公开有助于解决污染问题。”马军说。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中金岭南吧 】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