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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诉紫金矿业或因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 01:37  第一财经日报

  林小昭 邵芳卿

  可能出于担心行政处罚力度难以弥补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损失,广东省信宜市政府起诉紫金矿业两家全资子公司,索赔1950万元。

  “这1950万只是根据原告方初步统计的损失额提出的,而不是全部的损失额。具体的证据将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受理的法院提交。其余的损失额也将在广东省调查组做出结论和认定后再提交法院审理。”信宜市委办新闻秘书汤洪波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紫金矿业董秘郑于强同时也向本报记者作出了回应,该公司已聘请广东省律师准备应诉事宜,公司方面认为事故是强降雨这一不可抗力造成,而非尾矿库设计和工程质量问题,如有责任只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郑于强也表示,对于对方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紫金矿业方面表示欢迎。“走法律程序很好,究竟是否是我们的责任,究竟要赔偿多少,原告需要举证,大家都不要争吵,应由第三方即法院来认定。”

  索赔、行政罚款并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福建省环保厅就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渗漏事故开出的行政处罚,这一次地方政府采取的是索赔方式而非行政罚款方式,且追诉方是广东省信宜市政府。

  对此,汤洪波解释,这只是一个针对初期的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目前我们还没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

  “行政处罚方面,省委省政府成立了专门针对这个事件的调查组,他们对这件事情的结论还没有出来。结论出来后,我们才会有专门的部门依照结论和法律对此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罚。”汤洪波说。

  “行政罚款有时候罚不了多少钱,这对弥补当地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不够。”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本报记者,“但是民事诉讼就不一样,造成多少损失都可以诉诸法庭。”

  不过,不论是此前福建省环保厅开出的956.31万元罚单,还是信宜市政府提起的1950万的索赔金额,对去年净利润高达35.41亿元的紫金矿业来说,似乎都不是大问题。

  对于处罚较轻的质疑,郑于强对本报记者称,956.31万的罚款已是在现有法律范围内的最高标准处罚。

  “最重要的是罚款、索赔数额要增加,尤其是民事索赔。比如你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排污是几个小时的事,环境的恢复却要很久。”朱列玉指出,目前国内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赔偿还是偏低。

  调查组结论未定

  10月11日,广东省政府秘书长唐豪在广东省救灾复产新闻发布会上告诉本报,目前调查组仍在调查之中,等调查完了会公布结果。

  “这个事故广东省调查组还没结论,信宜市政府这么快就提出诉讼,我们觉得有点奇怪。”郑于强说,“同时,没有调查组和我们这边的数据,他们索赔的数据从何而来,我们也觉得奇怪。”

  郑于强透露,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前,紫金矿业与信宜政府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信宜政府也未提出过具体赔偿数据。

  对此,汤洪波解释,信宜紫金和信宜宝源都属于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他们在信宜的高管王辉等4人在9月25日已经被有关执法部门带走协助调查,所以他们公司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为了妥善保存好他们企业的财产、资金不因为其人员的离开而流失,也为更妥善处理这件事件后续问题提供保证,确保不因为事件人员被带走影响今后企业有关工作的开展,所以市人民政府就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汤洪波说。

  据悉,目前该市已依法查封冻结了企业的财产。对于索赔金额的用途、具体开庭的时间,以及是否会进行庭下和解等问题。汤洪波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昨日,当记者致电信宜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人士询问具体开庭时间时,对方亦表示尚未知悉。

  郑于强指出,目前应先辨明责任问题,“广东自己也说是千年一遇的雨灾,千年一遇说明是不可抗力,如果有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

  但本报记者发现,虽然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但同时也规定了应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紫金矿业必须对其声称的“无过错”进行举证,而非信宜市政府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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