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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信披拖延遭质疑 项目开工前只字不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 07:46  大众证券报

  “为何项目已经开工了还没有做信息披露?为何等媒体报道出来后才做澄清说明?为何等股价涨停了才告诉投资者真相?”昨日,南京投资者刘先生致电《大众证券报》,对大港股份(002077)近期姗姗来迟的“关于参股投资太阳能项目”的公告提出质疑。

  记者调查发现,大港股份9月10日涨停,9月15日发布澄清公告,承认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下属中节能太阳能科技公司携手在镇江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而实际上,公司早在8月底已与合作方达成合作意向,9月9日项目开工,9月10日媒体对新项目进行报道。专业人士称,大港股份信披有违规之嫌。

  项目开工前一字未提

  9月10日,大港股份开盘不久就快速拉升,下午便封死在涨停上。当天,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出现的一篇文章称:“昨天(9月9日),中节能镇江太阳能产业基地项目的开工,该项目由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50亿元人民币,占地约500亩。”

  9月13日,大港股份临时停牌。直到9月15日,大港股份才针对媒体的报道,发布了澄清公告,介绍了关于以参股方式进军太阳能产业的来龙去脉。

  8月底就达成合作意向

  大港股份澄清公告中称,公司8月底和中节能公司进行接洽,经过双方协商达成意向,拟以参股方式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3亿元,公司拟出资额为人民币1950万元,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5%;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1050万元,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5%。9月14日,公司与中节能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

  “8月底就达成合作意向,9月9日项目已经开工,公司为何对此只字未提?直到媒体报道了这个事情,公司才以澄清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刘先生对公司迟到的信息披露表示不满。

  信息披露是否违规?

  大港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时,是否属于违规呢?

  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鲍丹艳律师告诉记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此外,当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上市公司也要及时公告。”

  “大港股份8月份就和合作方正式达成初步意向,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知悉该事项了。”鲍丹艳律师表示:“即便8月份达成合作意向时,公司高管中知道此事的范围较小,不公告尚能说得过去。但9月9日项目已经开工,信息扩散范围肯定已经很大了。而且,即然已经开工,说明合作事宜已成定局,公司应该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大港股份9月15日的公告也值得推敲,公告的原因并不是事件已经发生需要公告,而是因为有媒体报道了才出面发布‘澄清公告’。”

  “综合来看,大港股份有信披违规的嫌疑。”鲍丹艳最后说。

  二股东甘当“活雷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港股份的大宗交易也非常怪异。深交所的数据显示,9月15日一天内,大港股份出现了7笔大宗交易,共成交735万股,卖方都为申银万国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蹊跷的是,9月15日大港股份在二级市场上以11.02元/股报收涨停,而大宗交易却以跌停的价格9.02元/股成交。9月16日,大港股份再次涨停,报收于12.12元。9月17日,大港股份公告称,减持者为公司二股东镇江三明集团。

  记者算了一笔账,即便按照9月17日大港股份跌停价10.91元/股计算,接盘者在短短两天内浮盈1389万元。

  为什么大港股份媒体报道以后,才发澄清公告?为什么二股东要充当活雷锋,在涨停的情况下以跌停的价格抛售股票?接盘者又是何方圣神?《大众证券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记者  钱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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