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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举报金宇集团经办律师涉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 19:3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16日晚间消息 在小股东徐财源诉金宇集团违法召开股东大会开庭前夕,又把矛头指向了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他向司法部举报该所两位律师违法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涉嫌犯罪。

  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则称,金宇集团股东大会符合规定,需等待法院审判结果。

  第三方律师则认为,司法部门对律师的惩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金宇集团召开股东大会程序上应该不存在问题,其经办律师若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小股东举报经办律师涉嫌犯罪

  金宇集团确定于5月20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5月18日发布“董事会关于延期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徐财源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提出临时提案,只能在5月20日的前10天即5月10日前提出,公司也要在5月12日前提前公告。

  他认为金宇集团此举违法,并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金宇集团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全部决议。据了解,该诉讼已经立案,将于8月23日开庭。  

  就在开庭前夕,徐财源(今天)向司法部快递了《对北京神远律师事务所违法犯罪的举报函》,称该所经办律师吴振平和郜永军出具法律意见书称“金宇集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金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颠倒黑白,其行为符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征。

  徐财源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再举报函中,徐财源提及吴振平在1999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期间,一直担任金宇集团的独立董事,“说明这次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对于此次举报经办律师,徐财源对新浪财经表示,主要是担心开庭时金宇集团会拿法律意见书做挡箭牌。

  经办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延期合法

  郜永军对新浪财经表示,对于股东大会的合法性问题,法律意见已经公告,“这就是基本观点”。他认为,金宇集团延期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符合相关的规定。而徐起诉金宇集团一事是其作为股东的权利,最终的结果交给法院来判断。

  郜永军表示,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违法,在诉讼中法院会做出判断,如果徐胜诉,认为金宇集团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违法的话,会涉及律师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的问题。不过,对于向司法部举报一事,他认为主管部门可能也会等待诉讼的结果。

  而对于吴振平曾经担任过金宇集团独立董事的质疑,他认为,不能因为担任过独立董事两者之间就不开展业务了。

  第三方律师称司法部为行政处罚

  金宇集团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是否违反程序,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涉嫌违法?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对新浪财经表示,如果律师如举报人所称的涉嫌犯罪,那应该是向公安部门举报。司法部门对律师的惩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

  刘国华指出,金宇集团如果按照原定的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则5月18日增加提案的确违反了程序。不过,后来公司把股东大会推迟到了5月28日,这样改正后,“程序上个人认为没什么问题”。

  他表示,因该案目前徐财源已经提起了诉讼,相信法院对股东大会程序是否合法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徐财源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举报,律师主观上要是故意,并且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即使法院判决股东大会程序违法,法律意见书确有错误之处,但如果律师无主观故意且不属于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百合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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