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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被驳回 科力远胜诉专利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 01:23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碧君 ○编辑 祝建华

  科力远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科力远二审胜诉,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专利权被侵害,科力远起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于2008年11月10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9年9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科力远ZL95102640.2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81.42万元和人民币2477.44万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认为,本案的胜诉对于公司维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提升公司泡沫镍产品的盈利能力,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为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提供了有力的原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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