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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表面看来很像是突发事件,其实不然,它是企业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其问题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根子就在当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包庇纵容,以及对受害群众利益的漠视。
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出的原因无一不是指向“人祸”,长期以来对环保法规的漠视,正是此次事故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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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宏鹏刘百军
日前,紫金矿业再曝丑闻,有报道称紫金矿业对前去采访污水渗漏事故的部分媒体进行“信封”公关。而紫金矿业宣传部部长邹永明对此表示,“封口费是他们(记者)在乱说”。“如果有拿钱堵记者嘴的事,我的腿将被人砍掉。”
从7月12日至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所在的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就没有清静过。12日下午,上杭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紫金矿业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流入汀江。自此,作为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中国黄金产业的领头羊,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成为包括该公司股民在内的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一次污染事故,为何会牵动这么多人的神经?答案或许是,汀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重大破坏,许多上杭人不敢喝自来水;政府动员渔业养殖户转产,一批涉事官员辞职或被停职处理,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林文贤等3人被刑拘,紫金矿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
但是,《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故背后,实则是法律关系被屡次破坏。
迟报瞒报违反上市公司义务是谁的责任
7月12日上午,在A股、H股上市的紫金矿业突然停牌。很快有消息传出,称停牌事件与紫金矿业突发的污染事件有关。当时还未被责令辞职的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在当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7月3日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渗漏事故,福建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也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
其实,早在6月5日,汀江就已经出现了死鱼,疑与紫金矿业有关。当地教育部门下发临时紧急通知,告知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
如果从6月5日算起,距7月12日已有38天。为什么一起引发严重污染的事故被“遮掩”这么长时间?
紫金矿业总裁罗映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一开始以为这是个小问题、小事故,把事情想简单了,最后发现是大问题时,已经来不及了。”
罗映男进一步解释说,公司“想在发布公告前对社会和股民有一个负责任的表达,并集中精力先处理事故”。而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在14日晚坦陈,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
有分析人士认为,面对污染事故,究竟是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还是刻意隐瞒更容易“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呢?应该说,类似紫金矿业污染泄漏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因为,信息公开得越早,实情披露得越详尽,越能赢得公众的谅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迟报、瞒报,实质上反映的是法律规定被搁置一边。因为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刑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据了解,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紫金矿业发布的公告,该公司已于7月19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被立案调查。
这名律师认为,如果证监会对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信息披露的瞒报事实核查属实,那么,紫金矿业将难免罚款处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紫金矿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该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甚至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紫金矿业的网站上,人们仍可以看到,紫金矿业集团荣获“2009年度中国最诚信企业”称号的消息。
污染事故偶然发生还是怠慢法律的后果
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故被公之于众后,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坊间一直在争论的话题。
争论的起因在于,上杭当地一直有紫金公司“有意”、“偷偷”、“放纵”排污的说法,而“从不敢喝上杭自来水”的说法在当地尤其盛行。
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紫金之所以能在短短17年间快速发展成国内最大的资源企业之一,就是因为他们的“环保品牌”。仅去年一年,紫金公司就在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累计投入3.77亿元。
到底是7月3日的“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将紫金矿业的形象抹黑了,还是紫金矿业成立以来的一系列环境违法事件让当地群众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呢?
《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杭采访期间,当地一名村民告诉记者,很多人都不愿意吃紫金山矿区周围和下游水域所产鱼类和一种叫做茭白的植物,主要是担心这两样东西受到了污染。
据当地村民介绍,大概在上世纪90年代,矿上运输氰化钠的车在旧县翻车,氰化钠倒进了汀江河,毒死了很多鱼。之后,县里取水化验了好几次,开始时说不好,后来又说没问题。但是每到发大水的时候,就会有死鱼事件。上杭县一中的工作人员曾自己取了井水到龙岩地区化验,结论是重金属严重超标近50倍。由于汀江是上杭县水源地,从那以后,城里人不敢饮用自来水。“有钱人花钱买水喝,自来水用来淘米洗菜冲厕所”。
据了解,2007年7月26日,原国家环保总局给证监会的《关于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267号)中,要求紫金矿业应加强对新收购企业的环境监管,完善其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但是,在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中,紫金矿业因下属7家子公司存在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而被通报批评。
当地群众认为,这起污染事件表面看来很像是突发事件,其实不然,它是企业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其问题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根子就在当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包庇纵容,以及对受害群众利益的漠视。
7月15日,由环保部和福建省环保厅、龙岩市政府及环保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三点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二是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排洪洞有超标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发生企业仍未整改到位;三是监测设备损坏致使事件未被及时发现。经调查,因设在企业下游的汀江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损坏且未及时修复,致使事件发生后污染情况未能被及时发现。
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在设计上就埋下隐患,防渗工程不堪一击。
有知情人士称,此次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出的原因无一不是指向“人祸”,长期以来对环保法规的漠视,正是此次事故的“祸根”。
问责究责追查范围是否点到此为止
9100立方米废水流入汀江造成大面积污染,既需要一个说法,也得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在16日凌晨结束的福建省上杭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对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渗漏事件因涉嫌重大污染事故立案侦查;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林文贤、副厂长刘王勇、厂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被刑拘。同意县环保局长陈军安引咎辞职;对县经贸局局长黄仲华进行停职检查处理。
16日下午,福建省政府召开第52次常务会议,有关部门表示要追究肇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渗漏问题的防渗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对上杭县县长邱河清予以停职检查,责令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辞职,责令龙岩市环保局局长林联锦辞职,给予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行政撤职处分,待进一步调查后给予相应处理。
就在同一天,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该县环保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站长包卫东、副站长吴胜隆正式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从信息披露的7月12日起,到7月16日,5天时间就刑拘和处罚了一大批当地官员。
“如此之快宣布调查结果和处罚官员预示着福建省不想把事情进一步扩大,免得影响紫金矿业的生产,毕竟这是福建省的第一大企业。”一名当地政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过,他认为,在这份处罚名单中,很多人与此案并无直接关联,而真正应负责的人却未受到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一批退休官员与紫金矿业存在说不清的瓜葛:
今年65岁的上杭县人大原主任林锦添曾担任紫金矿业的党委副书记,如今改任党委常委;至今仍未退位的县政协主席温文标兼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县人大原副主任范志喜退休后任该公司党委常委;县党校原校长郭文生任该公司总裁办主任;县体改办原主任、文化局局长黄连池任该公司宣传部长;副董事长刘晓初曾任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副总裁黄晓东曾任福建省福建科学技术委员会处长;副总裁李四德曾就职于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历任副处长、处长,投资部主任、咨询委主任、局副总工程师,2003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任总工程师和投资决策安全和预算考核委员会副主任……
随着一批涉事官员被处罚和调查的深入,公众开始质疑,官员到紫金矿业任职,是否会利用其手中权力导致环保监管流于形式,进而导致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再出现。
赔偿责任政府收购是否等同企业赔偿
就在社会关注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追责问题时,对汀江渔民的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发生废水渗漏事件至今,紫金矿业下游汀江流域养殖户的损失到底有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有人说鱼中毒约达378万斤,也有人说超过500万斤,这两个数字都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确认。当地政府认可的,只有58万斤,但是,当地渔民对政府的统计数字却不认可。
上杭县下都乡璜溪村的水产养殖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6月27日一大早,村里的养殖户就受到乡党政办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是“请各网箱养殖户今天上午前将各自死鱼打捞送住填埋场处理(上午结束任务),下午填埋场工作人员撤离。”补偿费用是:每斤死鱼6元,12厘米以下鱼苗计重后按市价标准,打捞工资每100斤15元。
“乡政府显然不希望事态扩大,急于清理死鱼现场。”当地村民说。
在上杭县政府给出的死鱼补偿数量计算公式中,网箱存鱼量等于每平方米43斤加上10斤再乘以网箱面积,然后减去武警帮忙捞出的死鱼。但是,对上杭县的养殖户来说,这个标准太低。在他们看来,下游永定县一平方米按120斤鱼计算的赔偿标准更合理。
7月4日下午,损失惨重的下都乡的养殖户再次接到乡政府的群发短信:“一、明确水质污染责任主体属于紫金矿业集团公司;二、原定转产补助标准40块钱每平方米;三、12厘米以上鱼苗计重后按市价标准,其它鱼类按原定每斤6元计算。请及时配合清理。”
“现在的水已经不适合养殖了,政府动员我们转产,可是转产的出路在哪里?”下都乡豪康村村主任薛友新说,村里共有200多户人家,其中有75户从事水产养殖,10到20户从事水产加工和销售,剩下为数不多的村民以养猪为生。从事水产养殖的村民正为转产的事发愁。
对要求渔民转产,当时还未被责令辞职的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故发生后,汀江水质是否适合发展渔业养殖,有待环境保护及海洋渔业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当地渔民是否需要转产也有待研究,政府目前并未明确禁渔转产的具体政策和补偿条件。
律师丁凯认为,紫金矿业应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污水渗漏造成下游鱼类大量死亡,许多渔业养殖户血本无归,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紫金矿业应对受损渔民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当地政府的先期收购并不能免除紫金矿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视为对渔民损失的先期部分补偿。
本报福州7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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