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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金宇集团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正式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 13:5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下午消息  新浪财经了解到,小股东徐财源诉内蒙古金宇集团于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违法一案,已被赛罕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目前等待具体开庭时间。

  指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违法

  实际上,就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一事,徐财源在5月下旬时已经向金宇集团公司发去了质询函,称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违法。

  根据徐财源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被告于4月27日发布临2010-007公告,确定于5月20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5月18日又发布临2010-011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会议召开时间:由原来的“2010 年5月20日上午9:00时,会期半天”,调整为“2010 年5月28日上午9:00时,会期半天”。

  会议议题由原来的十五项增加到十六项,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全体董事同意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并提交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徐财源认为,他是被告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时的合法股东,认为此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行为属故意严重违法的行为。

  他列举的理由是,此次增加临时提案依法应该在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10 日前即5月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即5月12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金宇集团《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此,徐财源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身制定的公司章程,其董事和监事应承担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同时,他指出金宇集团此举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

  提案无效?

  金宇集团于5月31日以“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临2010-012公告,称“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17日接到持股10.83%的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函》,要求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作为新增提案提交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徐财源就此指出, 5月17日离公告的20日召开股东大会只三天,而不是规定的在股东大会前十天提出来的,因此该提案无效。

  另外,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金宇集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金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徐财源在诉讼状中对此也提出了质疑。(百合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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