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3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主办券商应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在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预先审查股份报价公司半年报。
《通知》要求, 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各一名对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对于披露之后半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0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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