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向个人交付保证金,这事本来已经够蹊跷,而更让人费解的是,保证金到了规定的时间却不用归还。上周,《大众证券报》独家报道了辰州矿业债转股一事,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辰州矿业对威溪铜矿高达6539万元的债权中,有一笔1300万的保证金不得不提,很多投资者致电本报,质疑辰州矿业到底是交保证金,还是变相的利益输送?
为何支付1300万元保证金
辰州矿业的前身是湖南省湘西金矿,公司最早可追溯至清同治年间,迄今已有130多年的金矿开采历史。2005年9月,辰州矿业与威溪铜矿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时,向威溪铜矿的两位股东——郑容以及赵常林交纳了1300万元的合作保证金。
“作为有着百年矿产开发经验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辰州矿业的信誉难道不足以支撑其履行协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即使自身信誉尚不足以对此负责,也可以通过银行保函或者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保障资金安全和自身权益。退一步来说,如果辰州矿业的信誉尚不足以保证履约而需要支付保证金,为何自然人郑容和赵常林的信誉可以保证其不会挪用保证金?难道辰州矿业的决策者就不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吗?”
欠款主体乱变
协议规定,辰州矿业应该从2009年开始逐步收回上述保证金。而事实上,这笔保证金不仅至今尚未收回,反而逐年增多。09年年报显示,自然人郑容对辰州矿业的欠款为1387万元,款项性质为“威溪铜矿保证金”,如果说1300万是保证金,那么多余的87万从何而来?
除此以外,另一个细节也值得玩味,保证金当初的支付对象是威溪铜矿股东郑容和赵常林两位自然人,记者注意到,从08年年报开始,借款主体就变成了郑容一个人,赵常林的名字消失了。
值得疑问的是,如果赵常林已经把保证金归还辰州矿业了,为什么年报没有注明?如果赵常林还没有归还保证金,为什么年报刻意把他的名字隐去?
威溪铜矿股东不等于威溪铜矿
在投资者的强烈要求下,本报的“辰州矿业债转股迷雾之三——巨额债权如何形成?”一文中,根据辰州矿业的公开资料,梳理了6539万元的巨额投资形成过程,记者发现,到09年年底,威溪铜矿对辰州矿业的“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已经到达568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郑容对辰州矿业1387万元的保证金至今没有归还,这笔保证金是否包含在威溪铜矿对辰州矿业的债权之中?公开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
“威溪铜矿的股东并不等于威溪铜矿,如果郑容对辰州矿业的1387万元保证金借款包含在威溪铜矿对辰州矿业的债务中,郑容就要对威溪铜矿承担无限责任。”
江苏维士德事务所律师李明告诉记者:“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的欠款要由该公司承担,实质上就是将公司股东与公司等同,那么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承担的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带着上述疑问,记者多次致电辰州矿业,均无法联系其董秘。《大众证券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记者 钱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