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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举报人徐财源欲上诉上交所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 19:3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27日下午消息  金宇集团举报人徐财源,作为原告今天下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欲上诉上交所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过相关业内人士对新浪财经表示,针对金宇集团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的问题,责任不在上交所。

  上交所未履行职责?

  诉讼显示,原告分别于5月4日、5月12日、5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了针对金宇集团的举报和质询函。 

  5月4日徐财源向上交所递交了“金宇集团股东的质询和举报函”,举报金宇集团董事长张翀宇以发奖金形式涉嫌侵占上市募集资金238万元,损害其作为金宇集团小股东的合法财产权一事。

  徐财源认为,按《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在接到举报后,上交所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

  5月18日徐财源又向上交所递交了“对金宇集团董事会的第三次质询”的举报材料,举报金宇集团董事会违规延迟召开股东大会。

  5月18日,金宇集团公告,将于5月20日上午召开的股东大会改为5月28日,并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徐财源表示,根据金宇集团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而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从而确定,对金宇集团董事会关于延期召开5月20日的股东大会公告,上交所在5月12日后受理并发布,不仅属违法,更属明知故犯。 

  诉讼称,原告于5月21日接到上交所公司管理部的一位赵姓工作人员电话,证实被告收到原告关于上述二事的举报。但是上交所至今不依法履行职责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使他作为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得不到及时保护。

  上交所称无权判断股东大会是否违法        

  诉讼称,被告属于国务院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职能,是适格的被告(适格的被告是指对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的资格,通俗地讲也就是上交所可以被列为被告对象)。而原告因自已合法财产权受侵害,请求被告通过查处违法行为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被告拒不处理,属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徐财源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而上交所有法定义务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实。

  对此,他在致电上交所时,上交所相关人员称,金宇集团股东大会是否违法的事情,上交所无权对其作出任何判断,其责任是进行披露,只是对形式审核,比如公告时间、地点等正确与否,不可能对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新浪财经联系上交所公司管理部相关人员,表示暂时不方便回答问题。

  专家称责任不在上交所

  杨兆全律师团律师杨兆全对新浪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由不同机构来把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是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来把关的,律师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确认。

  杨兆全表示,上交所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督是形式要件的审核,其一般合法性的审核,包括股东大会召开有无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有无审计所的审计报告等。

  所以,针对金宇集团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的问题,责任不在上交所。(超彦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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