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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罚没10亿元与香港冻结16亿元,于前首富黄光裕资本运作影响几何?身在囹圄的黄光裕如何决策并顺利执行
《财经》记者 饶智
5月9日,黄光裕在看守所内度过了自己第41个生日。九天后,距离其被警方调查整整一年半,黄光裕终于迎来一审宣判。
2010年5月18日上午9时半,留着平头、一身西装的黄光裕站在了北京市二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法院裁定,黄光裕被检方起诉的三宗罪名均成立,其中因非法经营罪获刑八年,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九年,因单位行贿罪获刑两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长达66页的判决书念了逾半个小时,旁听席上黄光裕的母亲与胞妹情绪激动,无法掩饰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失望。而黄光裕本人则表情淡定,整个庭审现场一言不发,当庭未提上诉。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告诉《财经》记者,“对此判决结果,黄光裕应该有心理准备”。
同案被告许钟民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则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曾取保候审暂住家中的杜鹃,在一审宣判后当庭收押。
一审宣判当天下午,律师赶往看守所与黄光裕会面,对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而18日下午的会见中,黄光裕尚未下定上诉的决心。
除了自由刑,迎接“首富”夫妇的还有10亿元巨额罚金——这仅次于上海社保案中张荣坤的13亿元天价罚没。若加上2009年8月被香港法院冻结的16亿元资产,黄氏夫妇资本腾挪的空间大为缩减。其于国美电器(00493.HK)的控制力是否仍将持久,又如何身在监所或狱中而将决策传达并顺利执行,更是考验智慧。
10亿元天价罚金
一审法院判定,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因内幕交易罪处罚金6亿元,杜鹃因内幕交易罪处罚金2亿元。
同案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原董事长许钟民,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从犯,除自由刑外,也被判处罚金1亿元人民币。
所谓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而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6页的判决书中,有13页载明罚没资产的清单。其中包含扣押的2.693亿余元现金,刁宁等57人在A股特定账户内的证券、资金及利息和林船等16人特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孳息。另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主机、移动硬盘、U盘等11件物品予以变卖,上述款项和资产变价款冲抵被告人黄光裕所判处的罚金。
杜鹃冲抵罚金的除扣押的211.2万余元现金、在广发行北京分行的两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和孳息,还将变卖杜鹃名下一辆豪华汽车、杜鹃之前被监视居住的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一期)69幢别墅。
许钟民冲抵罚金的有扣押的304.5万余元现金、建行一特定账户的钱款及孳息,还将变卖其位于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玲珑花园内单元房产一套。
判决书载明,上述三名被告罚金及没收财产均要求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在案扣押的款项及物品、资产的变价款,分别冲抵三名被告所判处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返还检方处理的扣押款仅剩两张银行卡和三张证券账户卡。
对于上述钱款,三名被告辩护律师颇有异议。许钟民的辩护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刘东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法院裁定的违法所得基本是参照内幕交易的账面收益为标准。检方指控黄光裕的两笔内幕交易共计85个股票账户,账面收益近3.1亿元,“一审的罚金基本是以黄光裕乘以2,杜鹃乘以三分之二,许钟民乘以三分之一认定。”
“许钟民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按黄光裕指令调拨资金、开设账户,并未为自己谋取利益。”刘东根称对1亿元的天价罚金表示“无话可说”。但记者获悉,法院最终认定了许钟民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自首情节。
黄光裕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则表示,“黄的钱是用来归还赌债,并未产生盈利行为。”非法经营罪产生罚金,前提基于是否有非法所得,而另一项指控内幕交易罪被判罚金、没收个人部分资产亦需基于此。
不论庭审时,还是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对于黄光裕动用14亿余元购入中关村股票的基准日的界定仍存在争议。检方的指控是基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中的股票账面收益来计算盈亏,辩方对此一直持有异议。
杨照东称,黄光裕并非要利用内幕信息短线炒作获利,其买入中关村股票为长期持有,绝大部分迄今并未抛售,只是少量的倒仓、调仓行为,以避免证监会瞩目。“黄光裕所买的股票在案发日前其实是亏了很多,所以违法所得是个负数,不知道法院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法院并未采纳辩方意见,法院最终裁定的违法所得仍是参照内幕交易的账面收益为准。
豪赌与洗钱
除了内幕交易罪,判决书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可谓触目惊心。
检方指控,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1.05亿美元)。
黄光裕在一审庭审时辩称,这些钱均是用来偿还在澳门赌场欠下的赌债,并不具有营利性。
黄供述,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总共动用了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受港币。2007年以人民币兑换港币共计约6亿至7亿元,涉及的公司共有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恒益祥等十数家。
深圳市公安局扣押的郑晓微手工记账本及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08年第9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郑晓微经手办理的13笔换汇款项合计人民币8亿元,进入郑晓微所在的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为客户“伍生”(即伍建华)非法兑购港币。
作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伍建华证实,黄光裕在澳门连卓钊开的赌厅以连的名义豪赌,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黄光裕“授信”的预支赌债额度达港币2.8亿元。黄光裕还债的方式除减持香港国美的股份套现、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至赌厅,主要的方式是从内地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归还。
“公海赌王”、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卓钊亦证实,其从未直接就赌债和赌博问题与黄光裕联系过,而黄在其赌厅赌博,亦从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写欠条。
连卓钊胞弟、海王集团董事会主席连棹锋证言显示,其在澳门负责为连卓钊的赌厅与客人对数、追赌账,赌厅只收港币。如果黄光裕用人民币归还赌债,一般由其联系好地下钱庄,具体操办人正是郑晓微。
公安机关扣押的12本账册中,有7本含有郑晓微的记录,内容是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情况,包括收款时间、金额、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来款方的账户名、付给客户的港币金额等内容。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钱庄和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用实际出境。贪污、受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式转移出境,其间完全脱离监控体系。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该公司作为鹏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平时没有业务,银行账号只用作往来转帐。
据《财经》记者调查,郑晓微为连卓钊的外甥女,是连氏兄弟在国内地下钱庄总代理人。连卓钊与黄光裕同为潮汕老乡,2008年12月因黄光裕案被内地警方调查。在黄光裕案一审开庭之前,连卓钊已恢复自由之身。
辩护律师提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光裕没有实施场外换汇行为,黄光裕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相关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行为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即使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并未采纳此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黄系变相买卖外汇,故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赌博私自兑汇还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或显牵强,而《财经》记者还从本案相关卷宗获悉,黄光裕在2006至2007年间,曾进行过几次非法兑汇行为,并未获检方指控。
其中的一单,据许钟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黄光裕让许钟民帮忙将上亿港币汇到内地。当时,许钟民找到连棹锋帮忙,通过地下钱庄将黄光裕在香港的资金汇往内地。在20多天里,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向内地汇入港币四五亿元,当月都被用来购买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的股票。不过,这一重要细节却不知为何被检方忽略。
狱中通道
由于在单位行贿罪上有自首情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虽以单位行贿罪论处,但罚金分别仅为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对上述两公司而言,几乎九牛一毛。
而10亿元罚没财产,相对黄光裕百亿身家而言,虽大块割肉,但并未对其名下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黄光裕东山再起并非毫无机会。从黄对下属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可见一斑。
刑案收场之时,日前身在看守所的黄光裕接连在国美股东大会投出反对票。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持股33.98%、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黄光裕夫妇接连投出三个反对票:否决外资股东贝恩资本的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否决董事会对董事薪酬的厘定,显示对董事会的集体不信任;否决董事会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这直接关系着黄光裕夫妇所持股权是否会被稀释。
次日,国美电器董事会的声明称,董事会对黄光裕夫妇的反对票“深感遗憾”。股东大会后旋即召开的董事会一致同意贝恩资本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否则,公司将陷入可能需向贝恩支付24亿元的赔偿款的危机中。黄的这三项否决案实际上有两项生效。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在法院立案后,律师可与当事人自由会见,并不限定时间、次数。许钟民与律师的会面频率达一周一次,黄光裕的代理律师申请与其会面亦并不困难。除通过国美公司法律顾问代为传声,警方还开辟一条特殊通道,便于黄光裕参与国美等公司的事务。具体操作是相关公司将相关文书递交给警方,并由警方转交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处理后,再递还给相关公司。黄光裕由此能够“远程”参与公司事务。
一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透露:“这都取决于警方的办案需要,如果警方同意,黄光裕在狱中打电话管理公司都没问题。”
从一审判决看,许钟民成为三名被告中最大的“赢家”,不仅罪名在退侦后减少一桩,而且在比杜鹃多一宗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最终的刑期较杜鹃还少六个月。刘东根透露,许钟民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黄光裕辩护律师杨照东则表示,即使三项指控罪名律师均不持异议,此案量刑仍显过重。警方2008年11月30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黄光裕主动检举相怀珠、靳红利、孙海、梁丛林、凌伟等人的行贿事实,部分为司法机关之前未掌握的内容,法院也认定了黄光裕这一自首情节,“此案本不宜量刑过重,合理的刑期应当为七年至十年。”杜鹃的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也曾提出,杜鹃参与内幕交易的程度不严重,且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杨照东透露,黄的供述中还曾提及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其自称对郑的行贿也是通过许钟民实施,但检方最终并未将郑少东列为黄案受贿人。
同样意外的是,此前开庭的商务部官员郭京毅案,被控的受贿名目中包括黄光裕公司分两笔行贿的110万元,以为后者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但有关黄光裕对郭京毅行贿的事实,在黄光裕案的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
实习生康逸梅对此文亦有贡献